動產質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動產質押借款合同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動產質押借款合同范本1
貸款人(抵押權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
抵押房地產共有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當票(編號:),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給甲方,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抵押房地產基本情況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碼:____________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
抵押部位: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性質:____________
第二條抵押擔保范圍及期限
1、擔保范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抵押房地產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抵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第四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各方確認: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諾等及于展期的債務。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并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月綜合費率為‰,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須于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負責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設立登記手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盡配合義務。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費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第七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房地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他項權利證書及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抵押房地產的權利限制
1、抵押權存續期間,乙方應按房屋登記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并盡維修、養護義務。如甲方要求乙方為該房地產保險的,乙方應無條件投保并承擔保險費用。
2、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借用、抵償債務等),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變,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如抵押房地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或被拆遷、征收征用等,乙方須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書面告知甲方。抵押權效力及于乙方獲得的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產價值顯著減少的,乙方應另行提供擔保。
4、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該房地產;確需出租的,在征得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后,須將承租人出具的已獲知房屋存在抵押、自愿承擔可能產生的相關損失的書面證明和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
5、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該抵押房地產上另行設定抵押權等其他擔;驒嗬拗,也不得以該房地產進行出資、合伙或聯營。
第九條抵押人及共有人的保證與承諾
1、乙方保證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乙方簽訂、履行當票及本合同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法律手續、取得了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乙雙方在簽署當票及本合同時,該抵押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權實現的其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繼承、遺贈、贈與、查封、行政限制、權屬爭議、涉及該房地產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房屋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等)。
3、如在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存在出租的,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租賃合同、租金交付情況說明以及承租人同意乙方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和在甲方行使抵押權時無條件終止租賃合同、騰退房屋,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4、丙方作為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乙方簽訂當票及本合同,同意以該房地產設定抵押。
第十條房地產抵押權的行使
1、在當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約定視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當結清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否則,抵押權行使的條件成就,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
2、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全部債權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償。乙方同意:相關評估、拍賣等手續均委托甲方辦理。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結清當金、息費、第十一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乙方、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九條約定義務,或由于非可歸責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權未能有效設定、喪失或部分喪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擔保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償本息及綜合費用,并另向甲方支付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丙方與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4、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十二條特別約定
1、本合同所約定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當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如當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條款無效時,上述擔保條款仍然有效,作為乙方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義務的擔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乙方、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3、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抵押權),乙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相關方在合同終止后10日內辦理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七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八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乙方、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月日簽訂
動產質押借款合同范本2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為:(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1)質物名稱: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帳面價格: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為_________%,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占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_________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并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交_________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為,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三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動產質押借款合同范本3
動產質押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一條 貸與人_________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約定_________使用后,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復原狀,取決于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為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 借用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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