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借資金借據合同參考
拆出資金公司(下稱甲方)
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及帳號
拆入資金金融單位(下稱乙方)
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及帳號
擔 保 單 位
經
雙
方
研
究
協
商
,
甲
方
同
意
拆
借
資
金
給
乙
方
,
議
定
下
列
條
款
共
同
遵
守
。
特
立
此
據
。
1.拆借資金額度人民幣(大寫)
2.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期
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絲 忽
4.清算辦法
利息從 年 月 日起息,三個月以內期限的,到期時利隨本清;三個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結息電匯甲方(季末20日為結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電匯甲方利息差額一并計息在本金內。
5.劃款
甲方按起息當日清晨將款項電匯乙方;
乙方歸還本息時務于結止日清晨將款項電匯甲方;雙方均按劃款日起止利息。
6.逾期
到期未能歸還,逾期部份按日息計3/10000收罰息,由乙主主支計還甲方。
7.用途
8.借據生效
本借據經雙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蓋章后,自簽訂日期起生效;外系統金融單位拆借資金時,還須有擔保單位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9.借據終止
甲方接到乙方所歸還的款項,經查收本金及利息無訛后,本借據自行終止;否則,需查對、查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終。
10.調整事項
本借據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其拆借資金之利率經雙方協商后作相應的變動;或按原利率即刻還款,重新訂立新借據。
11.責任
所拆入資金的用途應受信貸計劃制約,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貸原則,如有違反者乙方自行負責。
12.擔保
外系統金融單位拆借資金,必須有擔保單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據條款時,其擔保單位要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拆出資金單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擔保單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拆入資金單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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