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內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四)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或者經批準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五)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給本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七)貪腐、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八)被判處有期刑罰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九)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十)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隨遷的;
(十二)聘用單位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不服從安排,經教育無效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單位可按以下程序辦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單位提出擬解聘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親屬,如無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親屬,可采用公告送達;(由學校行政會根據被聘者情況,討論做出擬解聘意見—《武隆縣xx學校擬終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
(二)被解聘人員或其親屬在接到擬解聘通知書15日或公告見報1個月內,有權提出申辯意見,聘用單位應認真聽取本人申辯意見,并記錄在案;
(三)聘用單位在進一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決定,正式通知擬被解聘人員;(根據被解聘人員意見,學校行政會再次討論做出是否解聘的決定,如做出解聘決定,應填寫《武隆縣事業單位終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一式五份,《武隆縣事業單位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記表》一式四份)
(四)擬被解聘人員超過申辯時限未提出申辯意見,聘用單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單位解除被聘用人員的通知書及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并同時送達本人和抄送縣教委(縣教委作為主管部門只負責對各單位的'人事工作監督和指導)及縣人事局備案。
三、辭聘(即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受聘人員填寫《武隆縣事業單位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經過學校行政會討論后做出是否同意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復;
(三)受聘人員交申請后,聘用單位在處理相關事宜期間,受聘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否則視為曠工;
(四)受聘人員在受聘單位同意終止(解除)后,填寫《武隆縣事業單位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記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單位將收集《武隆縣事業單位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請表》、《武隆縣事業單位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記表》各一式四份,分別存入本人檔案、聘用單位、縣教委及縣人事局。
四、被解聘或辭聘人員自被解聘或辭聘的次月停發工資
要求:在做出解聘和同意辭聘決定后,各單位應將此決定通知學校財務部門。
五、受聘人員續聘、變更合同內容、聘期內流動的,其人員聘用管理,按《人事局關于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的通知》(武教委辦[2005]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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