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勞動合同法》目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相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 本條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認定。
本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一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本條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指:(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3)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z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0.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1.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87.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不便于在全國對其作統一解釋。若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企業類型、規模和損害程度等情況,對企業規章中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私營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錄用后職工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三)按照國務院《關于國菅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手應予辭退的;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職工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年7月3日)
六、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
14.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2003年7月31日)
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對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其行為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1996年9月27日)
企業職工因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是否應恢復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1997年4月29日)
關于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企業是否應與其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工資問題。我們認為,職工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如企業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并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給天津市勞動局的復文》(勞人薪局〔1985〕第12號)的規定,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并補發在押期間的工資。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6年1O月9日)
二、用人單位因職工違紀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對職工的一種處分,因此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管理要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廠規廠紀執行的,還應依據有關文件來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2005年1月14日)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條件限制,因此,如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在任職期間存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1.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1995年1月19日)
四川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川勞仲〈19%〉z1s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同意你廳第一種意見,即: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5年1月3日)
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間因患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問題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5號)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辦發〔1994〕214號文的規定,不適用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六、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勞動合同法》目錄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1988年1月18日)
一、本職工作是科技人員的光榮職責。科研單位、設計單位、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工廠企業的科技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崗位的職責,完成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業余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利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工作。本崗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業余兼職應當在本職工作時間以外進行;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業余兼職應當在保證全面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情況下進行。
二、科技人員業余兼職可以由本單位安排,也可以由技術市場中介機構或者科技人員根據技術市場的情況,特別是廣大鄉鎮企業的需要自行聯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以決定科技人員暫不兼職:
(一)不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或者不積極承擔本單位分配的任務的;
(二)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露國家機密的;
(三)承擔國家科技攻關或者本單位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
(四)因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情形,應當回避在該單位兼職的。
三、科技人員進行業余兼職活動確需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的,應當經過本單位同意。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以從科技人員個人的業余兼職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費。
四、科技人員在業余兼職活動中應當維護本單位的技術權益,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將通過工作關系從本單位獲得的下列技術成果提供或者轉讓給兼職單位:
(一)本單位準備或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
(二)本單位準備或者已經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
(三)本單位準備轉讓或者已經轉讓的技術;
(四)本單位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的階段性技術成果;
(五)本單位職工或者本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
(六)本單位明確規定不向外單位提供或者轉讓的未公開的關鍵性技術。
除上述各項外,在業余兼職中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職工作中積累和掌握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1息為經濟建設服務,不屬本單位技術權益范圍,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員在業余兼職活動中也應當維護兼職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兼職關系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成果,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
六、科技人員業余兼職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與兼職單位以書面形式訂立技術合同。業余兼職的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科技人員履行合同所獲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單位技術權益的,歸個人所有;涉及本單位技術權益的,由本單位與科技人員按照兼顧單位和個人利益的原則協商分配。科技人員個人收入達到應納稅額的,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七、科技人員在業余兼職活動中的成績和表現,可以視同本職工作的成績和表現,記入本人檔案。出色完成本職工作,并在兼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本單位和兼職單位給予獎勵。
科技人員在業余兼職活動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發明、發現和科技進步等獎勵條件的,由本單位向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沒有申報的,兼職單位可以申報。需要申請專利保護的,按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兼職活動的管理和指導,不得阻撓正當的兼職活動,打擊、迫害兼職科技人員;也不得弄虛作假,將本職業務轉為業余兼職,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科技人員業余兼職,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批評教育;侵害本單位技術權益的,單位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停止兼職活動,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單位和個人之間在業余兼職問題上發生的爭議,由有關科委或主管機關處理,或者依法通過仲裁、通過訴訟解決。
九、退休、離休或者調動工作的科技人員,自離開原單位起一年內應聘任職或者業余兼職的,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十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余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等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1988年1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正確處理本職和兼職關系,不得在業余兼職活動中將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兼職單位,也不得利用兼職關系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秘密,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對有關兼職人員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從事業余兼職勞動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的復函》
按照我部勞辦發〔1994)248號文件規定精神,職工因業余兼職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予以受理,并依據上述文件規定和聘用合同予以處理。
在處理這類勞動爭議過程中,如果職工不屬于規定允許業余兼職的人員范圍,仲裁委員會應要求其停止兼職勞動,同時根據職工兼職勞動的具體情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其兼職勞動期間勞動報酬等,并終止兼職勞動關系。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8.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1997年3月3日)
關于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后,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被宣告緩刑的職工留用察看期滿是否恢復其正式職工身份的復函》(1994年3月26日)
對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而受到企業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其留用察看處分期滿后,雖仍在緩刑期內,但表現好的,可以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恢復其正式職工身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6年1月16日)
五、關于被判監外執行的原固定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被判監外執行交企業負責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間暫不簽訂勞動合同。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2001年11月15日)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勞動合同法》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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