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該法的一個亮點。有利于促使用人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具體分為兩個方面:
其一,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但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并不履行這一義務,也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致使《勞動法》的規定形同虛設。該條規定解決了這一難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言外之意,用人單位不是總拖延著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那好,你只要舍得出錢,你就拖延著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吧。實際上,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就是為了多撈取一些利潤,如果反而要拿出更多的錢,相信用人單位會肉痛的。
其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與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一樣,用人單位只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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