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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須由總公司規范化管理委員會審核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 8時 30分至 12時,下午 1時 30分至 5時,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裁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 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須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 公司每天安排人員一到兩名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并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簽卡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后 5分鐘至 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 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 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 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并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 3次者扣發全勤獎 50%,達 5次者扣發 100%全勤獎,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應扣發當月全勤獎,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 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并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準,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準,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裁或董事長批準,工作緊急無法向總裁或董事長請假時,須在董事長秘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后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系。出差人員應于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并交至勞動工資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四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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