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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國人個稅計算器

        時間:2021-01-14 12:31:40 薪酬管理 我要投稿

        外國人個稅計算器2017

          外國人在我們中國需要繳納個稅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外國人個稅計算器2017,歡迎閱讀參考!

          外國人個稅計算器2017

        級數 扣除費用標準 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4800元 不超過1500元的 3 0
        2 4800元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4800元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4800元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4800元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4800元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4800元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外籍個人所得稅計算的幾個時間節點

          計算外籍個人所得稅時,期間的概念非常重要,包括居住期間、工作期間、183天、1年、5年等重要的概念,這些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以及納稅義務的判定,在此事項上產生的誤區,主要是對上述期間的概念理解與計算不準確。

          183天如何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法規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于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協定(安排)中,一般規定的是183天,本文僅就183天進行闡述。

          納稅人對此的誤區是,常常不清楚這183天如何計算,是按照自然日連續計算,還是在一個年度內計算。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該天數指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規定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那么是否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確定183天指的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計算呢,這個不一定,還要看相關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繳納所得稅涉及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5號)第一條規定,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出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任何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方居民個人來華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個月或365天內計算其居住時間。

          因此,在計算183天時,應首先確認其稅收協定的對此的相關表述。比如,日本、美國、法國、德國、馬來西亞等大部分國家的表述是“有關歷年”;挪威、新西蘭、泰國、澳大利亞、韓國等表述為“在任何12個月”。

          比如,日本的外籍個人自2013年8月入境,在2014年5月出境,雖然其在境內總停留天數超過183天,但其2013年與2014年均屬于不超過183天的范圍,因此,其境外支付的工資在境內無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但如果換成韓國的外籍個人,其“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為“在任何12個月內”,因此,其在任何12個月內在中國境內超過了183天,不能執行上述優惠政策。

          關于1年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在境內居住滿1年,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十六條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關于此條的誤區,經常發生在納稅人忽略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及臨時離境和累計離境的計算。

          關于5年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計算方式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9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

          滿5年以后納稅義務按照財稅字〔1995〕9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滿5年納稅義務的判定,是自居住滿5年后的各年度開始計算的,滿1年的,全部所得納稅;不滿1年的,境內所得納稅;不足90天的,不但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同時可以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外籍個人在境內居住滿5年后,第六個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這里的所得不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還包括其他的各項所得,如境外個人經營所得,境外租金所得等,也需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如第六個年度臨時離境一次超過30天或累計超過90天,則不構成居住滿1年。

          工作期間和居留期間的計算

          簡單來講,外籍個人在境內天數按照“工作算半天,居留算一天”的原則進行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中,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第二條規定,關于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中,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比如,某外籍個人自2014年3月1日入境,4月10日離境,自5月1日后再次入境,在9月30日離境,按照“居留算一天”的原則,該外籍個人在2014年度在中國境內居留天數為194天;如果該外籍個人在9月18日離境,在其在境內居留天數為182天。

          再比如,某外籍個人,自2014年3月1日入境,3月11日離境,按照“工作算半天”的原則,其3月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為10天。在實際工作中,可簡單按照以下方式計算,每月境內居留天數=離境日-入境日+1;每月境內工作期間=離境日-入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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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個稅計算器2017

              外國人在我們中國需要繳納個稅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外國人個稅計算器2017,歡迎閱讀參考!

              外國人個稅計算器2017

            級數 扣除費用標準 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4800元 不超過1500元的 3 0
            2 4800元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4800元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4800元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4800元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4800元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4800元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外籍個人所得稅計算的幾個時間節點

              計算外籍個人所得稅時,期間的概念非常重要,包括居住期間、工作期間、183天、1年、5年等重要的概念,這些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以及納稅義務的判定,在此事項上產生的誤區,主要是對上述期間的概念理解與計算不準確。

              183天如何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法規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于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協定(安排)中,一般規定的是183天,本文僅就183天進行闡述。

              納稅人對此的誤區是,常常不清楚這183天如何計算,是按照自然日連續計算,還是在一個年度內計算。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該天數指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規定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那么是否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確定183天指的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計算呢,這個不一定,還要看相關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繳納所得稅涉及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5號)第一條規定,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出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任何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方居民個人來華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個月或365天內計算其居住時間。

              因此,在計算183天時,應首先確認其稅收協定的對此的相關表述。比如,日本、美國、法國、德國、馬來西亞等大部分國家的表述是“有關歷年”;挪威、新西蘭、泰國、澳大利亞、韓國等表述為“在任何12個月”。

              比如,日本的外籍個人自2013年8月入境,在2014年5月出境,雖然其在境內總停留天數超過183天,但其2013年與2014年均屬于不超過183天的范圍,因此,其境外支付的工資在境內無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但如果換成韓國的外籍個人,其“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為“在任何12個月內”,因此,其在任何12個月內在中國境內超過了183天,不能執行上述優惠政策。

              關于1年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在境內居住滿1年,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十六條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關于此條的誤區,經常發生在納稅人忽略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及臨時離境和累計離境的計算。

              關于5年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計算方式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9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

              滿5年以后納稅義務按照財稅字〔1995〕9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滿5年納稅義務的判定,是自居住滿5年后的各年度開始計算的,滿1年的,全部所得納稅;不滿1年的,境內所得納稅;不足90天的,不但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同時可以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外籍個人在境內居住滿5年后,第六個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這里的所得不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還包括其他的各項所得,如境外個人經營所得,境外租金所得等,也需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如第六個年度臨時離境一次超過30天或累計超過90天,則不構成居住滿1年。

              工作期間和居留期間的計算

              簡單來講,外籍個人在境內天數按照“工作算半天,居留算一天”的原則進行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中,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第二條規定,關于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中,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比如,某外籍個人自2014年3月1日入境,4月10日離境,自5月1日后再次入境,在9月30日離境,按照“居留算一天”的原則,該外籍個人在2014年度在中國境內居留天數為194天;如果該外籍個人在9月18日離境,在其在境內居留天數為182天。

              再比如,某外籍個人,自2014年3月1日入境,3月11日離境,按照“工作算半天”的原則,其3月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為10天。在實際工作中,可簡單按照以下方式計算,每月境內居留天數=離境日-入境日+1;每月境內工作期間=離境日-入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