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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相關規定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準,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相關規定,歡迎閱讀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相關規定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0.5%的規定,在這里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么要這樣設計呢 本文認為,對于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O%,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除;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于是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偽造的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一、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新稅法對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采取兩頭限制的方式,即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稅前列支60%,同時最高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額以內既能充分列支,又能盡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筆者認為,應該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關系。如果把企業當期取得的銷售(營業)收入設為x,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設為y,則當60%y=5%x時,就有y=8.3%x的關系存在。即當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達到銷售收入的8.3%時,就達到了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
二、稅前扣除額要真實、合理
業務招待費能夠在稅前扣除,必須有充分、有效的票據和資料來證明這部分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所謂合理性,指的是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否則就會存在潛在的稅收風險。
三、及時調整本期銷售收入額
《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蛾P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上述的視同銷售行為,應及時調整為當期銷售收入,以擴大當期銷售(營業)收入額凈額,從而提高業務招待費扣除的比例。
四、正確區分各項費用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差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等,經常難以區分。比如單位召開會議,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賓館內統一用餐,而這部分餐飲支出,往往被列支為會議費等。又如,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給客戶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則也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此,要求納稅人一定要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規定、想當然地處理業務招待費,否則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一、扣除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業務招待費扣除的核心標準,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算扣除。
扣除額度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業務招待費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旅游景點參觀費及交通費、其他費用的開支。
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這些費用必須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需要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來證明其真實性。
三、計算示例
例如,某公司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0萬元。那么,按照60%的比例計算,可扣除的金額為12萬元。然而,該公司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5萬元。因此,根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規定,該公司實際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5萬元,需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
綜上所述,企業在扣除業務招待費時,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確保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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