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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時間:2023-03-30 16:15:07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酒店員工獎懲制度4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酒店員工獎懲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酒店員工獎懲制度4篇

        酒店員工獎懲制度1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酒店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酒店利益,為酒店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設,為酒店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酒店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酒店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酒店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酒店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酒店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酒店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酒店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酒店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酒店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酒店秘密,把酒店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酒店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酒店秩序;

          20.在酒店內賭博;

          21.在酒店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23.經常違反酒店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酒店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酒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酒店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酒店員工獎懲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提高自身約束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為【員工手冊】的配套文件,對于公司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范。

          第三條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里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四條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與臨時工、。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獎懲條款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獎懲原則

          第七條公司的獎懲是以紀律維護為出發點,獎勵是對符合公司準則行為的一種激勵,處罰是對違反公司紀律。損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為的.一種遏制;

          第八條獎懲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等;

          第九條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或及時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及時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條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必須公開執行;

          第十一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獎懲目的重在教育,對于被處罰的員工,應坦誠的與其進行交談,了解事實原因、講明道理、指出錯誤,并允許當事人申辯,通過做思想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第四章獎懲種類

          第十二條獎勵可分為:

          a、嘉獎:每次嘉獎給予現金20元的獎勵;

          b、小功:每次小功給予現金60元的獎勵;

          c、大功:每次大功給予現金180元的獎勵

          d、晉升:崗位級別晉升一級

          第十三條懲處可分為:

          a、申誡:每次申誡給予現金20元的罰款;

          b、小過:每次小過給予現金60元的罰款;

          c、大過;每次大過給予現金180元的罰款;

          d、停職或開除:

          第五章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嘉獎:

          1、盡忠職守,工作勤奮,有具體事跡堪為同仁之楷模者;

          2、參與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動或協助主管開發業務有實質貢獻者;

          4、除盡心本職外,主動協助他人克服作業困難,順利完成任務者;

          5、愛護公物,節省資材成效優良者;

          6、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

          7、其他對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8、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第十五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具成效者;

          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4、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6、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以表揚者。

          第十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或技術,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經公司采納,確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計獲小功三次者

          3、熱忱服務,發揚公司信譽,為社會機關,團體公開表揚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對已發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嚴重損失者;

          5、對于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舉發,事后協助查證而使公司免于損失者;

          6、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員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晉升:

          1、績效評比如期達到公司預定目標表現優良者;

          2、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者,未曾有曠工或處分者;

          3、有事實證明對公司有特殊功勛表現者;

          4、一年內累計記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績者;

          第六章懲處標準

          第十八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申誡:

          1、在工作場所嬉戲,喧嘩、吵鬧、有隘工作之進行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者;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不遵守工作規則或作業流程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6、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者;

          8、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9、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第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小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積壓公文或公事、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之進度者;

          3、因工作疏忽導致物品材料嚴重受損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6、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7、在禁煙區吸煙者;

          8、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

          9、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大過:

          1、拒絕服從上級主管及管理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2、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聽勸阻者;

          4、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毀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規定或指示、或擅自改變工作方法、程序、發生作業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以私人單據報銷公賬、或以浮報賃證報銷公賬,經查核實者;

          8、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者;

          9、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停職或開除:

          1、擅離職守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使公司蒙受損失,情節嚴重者;

          2、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者;

          3、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

          4、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者;

          7、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者,故意泄漏技術、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

          9、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一個月累計曠工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六日者;

          10、攜帶刀或其它違禁品、危險品進公司危害公司員工安全;

          11、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者;

          12、在廠區范圍內賭博者;

          13、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以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者;

          14、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15、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者;

          16、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7、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者;

          18、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19、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者;

          20、一年中記大過累計滿三次、末經功過抵消者

          21、試用其間不符合任用資格者;

          22、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條員工受獎懲情況均記入人事檔案中,作為其當年年度考評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1、1次嘉獎可與1次申誡相抵;

          2、1次小功可與1次小過相抵;

          3、1次大功可與1次大過相抵;

          4、3次嘉獎相當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當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晉升一級;

          5、3次申誡相當于1次小過,3次小過相當于1次大過,3次大過予以開除處理;

          第二十四條員工年度曾受過處分而未能功過相抵,累計小過一次含、以上者,該年度不得晉升;

          第二十五條員工獎懲由直接主管或相關部門酌情填寫獎懲申請單,呈報獎懲;

          第二十六條獎懲之實施,依具體事實即可執行,功過、核準頒布;

          第二十七條本作業辦法經公司最高主管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1、員工的獎勵

          1、積極運用科學的激勵手段,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兩者有機。

          酒店員工獎懲管理規定

          1、員工的獎勵

          1、積極運用科學的激勵手段,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兩者有機結合,激發員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2、人力資源部積極協同各部門建立明確而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以此作為每位員工工作績效評估的依據。

          3、人力資源部要積極指導部門做好員工的考核培訓工作,尤其是對業務骨干、管理人員、要采取多種形式,使其得到學習深造,以期實現員工的求知獎勵,為酒店造就后備人才。

          4、人力資源部制定主管以下人員的晉升考核標準。在填補職位時,首先考慮提拔或調動現崗員工,由所在部門提出推薦意見,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經店級領導審批決定,從而使晉升成為人人可追求的目標而努力工作。

          5、在酒店經營管理或提高服務質量中有重大貢獻或在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產生良好社會效益的員工,在授予精神鼓勵的同時,要有相應的物質重獎鼓勵。在實施獎勵中,應有明確的獎勵標準,劃分相應等級。獎勵的等級分為部門級,酒店級。在社會上獲得的榮譽獎勵,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酒店級標準進行獎勵。

          2、員工的處罰

          對違紀員工的處罰,應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

        酒店員工獎懲制度3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大酒店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大酒店管理設立如下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大酒店管理利益,為大酒店管理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大酒店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大酒店管理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大酒店管理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大酒店管理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大酒店管理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大酒店管理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大酒店管理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大酒店管理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大酒店管理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大酒店管理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大酒店管理秘密,把大酒店管理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大酒店管理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大酒店管理秩序;

          20、在大酒店管理內賭博;

          21、在大酒店管理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23、經常違反大酒店管理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大酒店管理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大酒店管理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大酒店管理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酒店員工獎懲制度4

          總則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懲罰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獎懲的原則

          一、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定,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工作目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二、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要求,才能夠給于獎勵。

          三、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于相應警告和懲罰。

          四、員工獎(懲)單必須送當事人,經當事人簽字方可生效。

          五、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六、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金點子獎:為改進酒店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有所成效者,獎個人20—200元。

          2、拾金不昧獎:酒店范圍內拾到失物如實上交者,視情節獎個人10—100元。

          3、見義勇為獎:為維護酒店員工和客人生命財產安全做出貢獻,勇于揭發違法亂紀。視情節獎30—300元。

          4、優質服務獎:工作認真負責,服從安排,任勞任怨,能出色完成或超額完成本職工作,受到同事或客人表揚,事跡突出者,獎個人20—50元。

          5、樂于助人獎:超出工作職責范圍,為客人同事主動提供幫助,事跡突出者,獎個人10—50元。

          6、全員促銷獎:非營銷人員為酒店營銷工作做出貢獻者,按《全員促銷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七。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并處于罰款;

          1、上班遲到5—20分鐘,視為遲到,未經允許提前下班5—20分鐘,視為早退,每次遲到早退罰款5元;管理人員每次15元;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按曠工半日處理;無故曠工一天按當月三個工作日的工資總和進行扣罰;并以此類推計算。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押金工資不予發放所有未按正常辭職手續離職、。

          2、上班時間長時間在洗手間逗留,接打私人電話者,一經發現,罰款10元。

          3、儀容儀表未達標者,罰款5元。包括不著工裝,不戴工牌、。

          4、工作時間不得擅自脫崗、竄崗,發現一次,罰款5元。

          5、上班時竄崗,聚眾聊天、打鬧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扣10元。

          6、上班時站位姿勢不合格、位置不正確,罰款5元。

          7、偷吃東西一次罰款20元,帶走酒店客人未消費完的商品視為偷竊,罰款30元。

          8、遭客人投訴者,輕者罰款30,給酒店帶來損失者,罰款50—100元。

          9、同事之間吵架,每人罰款10元。同事之間打架,每人罰款20元。

          10、上錯菜品,商品者,該菜品、商品產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處以罰款為該菜品、商品價格的.50%,相關經手人共同承擔該罰金。

          11、檢查酒店各部門、8F員工宿舍衛生不合格者,每處罰款10元。

          12、私自挪用備用金,營業款罰100元。屢教不改者予以開除。

          13、客人跑單按跑單金額的100%賠償,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當事人60%、經理領班40%、

          14、客人買單一律在收銀處結帳,嚴禁個人交易行為,一經查處按買單金額的200%罰款。三次不改者,予以開除。

          15、收銀員要按時上交簽單和免單的單據,未按時交者罰款5元。手續完善后的,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天、

          16、進出酒店不走員工通道者罰款5元。特殊情況除外、

          17、不愛護酒店的設備設施者,罰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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