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協助辦案的介紹信模板
篇一:公司單位介紹信
篇一:公司介紹信樣本
篇二:公司單位介紹信
介紹信
政介字號
。
茲介紹 同志
(系 事宜 ,敬請接洽并予以協助。
此致 敬禮
日
),前往貴處聯系單位(公章)
年 月
帶存根的印刷式介紹信
介紹信(存根)
字第××號
……………………………第……………………………號…………………………… 介紹信
字第××號
×××:
茲介紹××等同志×人,前往你處聯系××××××××××××,請予接洽并給予協助。 此致 敬禮
×××(公章)
(有效期××天) ××××年×月×日
單位介紹信
附:學校/單位介紹信模版
介紹信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
茲介紹我單位 到你處申請經濟學雙學位學習,請予以接洽。
該同學(同志)遵紀守法,無犯罪記錄。 我單位對此事表示支持。 此致
敬禮
×× ××××
年 月 日
。由w公章)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轉移介紹信
[ ]介字第號
篇三:公司單位介紹信
公司單位介紹信
單位介紹信是指用于公司,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介紹信。主要作用是實現企業間良好的溝通,最常見的方式是由于一方相關人員攜帶介紹信前往另一方面洽談具體事宜。單位介紹信的寫法比較正規。措辭也比較商業化,下面是幾封范文:
范文一:
xxx公司xx經理:
茲有我單位x部門經理[這里有一個級別問題,一般是同級別的人員接待,如果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區別對待]前去貴單位辦理****事宜,請予協助為謝! 單位介紹人落款 本公司蓋章 xxxx年x月x日
范文二:
xx公司總經理:
因我單位業務需要,近期將委派xxx同志一行前往貴單位面談相關事宜。望貴單位屆時接待,謝謝!
本單位相關人員簽名
本公司蓋章
-年-月-日
篇二:單位介紹信
單位介紹信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太倉市分公司:
特此委托我單位 部門職務 同志為經辦責任人(固定電話: 、手機: )前往貴司辦理:
望貴司協助辦理一切相關手續。
申請單位(蓋章):
年月日
篇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中國銀監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14〕53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監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20xx年12月29日
。ù思l至銀監分局,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在本機構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
第四條 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有條件的地市級分行指定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負責,在其他分支機構指定專門受理部門或者專人負責,統一接收和反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信息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后,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以由提出協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至少一名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回反饋結果。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
理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對辦案人員的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以及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進行形式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留存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及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并注明用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跨地區辦理查詢、凍結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要求持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辦案協作函,與協作地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聯系,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加蓋電子簽章的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憑證傳真至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收后,經審查確認,在傳來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印章,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對于涉案賬戶較多,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對其集中查詢、凍結的,可以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批準后,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分屬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并經省
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權限或者屬于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序,向有權限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并通過內部程序反饋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三條 協助查詢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提供查詢賬號、查詢內容等信息。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無法提供具體賬號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該賬戶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并在查詢回執中注明。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于涉案財產信息,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志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關復制材料上加蓋證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供電子版查詢結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采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礎上提供,必要時可予以標注和說明。
涉案賬戶較多,需要批量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同時提供電子版查詢清單。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協助查詢需求后,應當及時辦理。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并反饋。如無法現場辦理完畢,對于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
余額信息的,原則上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反饋;對于查詢單位或者個人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志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的,原則上應當在十個工作日以內反饋。
對涉案賬戶較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集中查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反饋。
因技術條件、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
,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說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反饋。
第十六條 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明確凍結賬戶名稱、凍結賬號、凍結數額、凍結期限等要素。
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凍結數額應當具體、明確。暫時無法確定具體數額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明確注明“只收不付”。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明確填寫凍結期限起止時間,并應當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預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手續齊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辦理凍結手續,并在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回執中注明辦理情況。
對涉案賬戶較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集中凍結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一般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采取凍結措施。
如被凍結賬戶財產余額低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數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凍結期內對該賬戶做“只收不付”處理,直至達到要求的凍結數額。
第十八條 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作出原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辦理續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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