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
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為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創新職稱評價機制,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出的,下面是yjbys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歡迎閱讀。
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
為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創新職稱評價機制,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科學人才觀,結合我國各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實際,圍繞推進創新、支持創業、鼓勵創優,探索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新機制,制定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新標準,引入工作量化評價方式,發揮評價指標導向作用,引導“教師進課堂、醫生去臨床、演員上舞臺、科技人員到田間地頭、工廠車間”,逐步推進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結合”,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投身經濟建設主戰場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加快建設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二、完善職稱評價條件
(一)將完成基本工作量作為必要條件。各職稱系列的申報評審條件要充分考慮不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的實際情況,對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基本工作量作出分類的量化規定,并作為職稱評審的必要條件。量化指標為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的年均課時量、門診量、演出量、公益性演出量、技術指導量、推廣效益等相應的基本工作量。
(二)分層分類調整完善論文條件。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業單位等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要將論文論著作為必要條件,制定量化考核標準,適度提高其質量和數量要求,防止論文低水平重復;對農村鄉鎮、工廠和工程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可弱化論文要求,其推廣新技術或解決實際技術難題的技術總結、報告可視作論文對待,將其論文論著作為業績類備選條件之一。
(三)鼓勵技術創新及成果轉化。對任現職以來,獲得2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的發明人,申報相應職稱可免除職稱外語、職稱計算機考試,降低論文數量要求。對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人員申報相應職稱的,將其企業帶動就業,創造的就業崗位數量且維持一定年限作為業績評價條件之一。
(四)引導專業技術人才服務基層。對參加“專業技術人才支農支教支醫行動”服務期滿一年且考核合格的,申報評聘職稱時,免考職稱外語、職稱計算機,繼續教育規定學時(學分)減免一年,“三支”服務期滿的工作總結可作為論文依據;服務期滿半年且考核合格的,上述職稱外語、職稱計算機和論文依據三項優惠政策任選其一,繼續教育學時(學分)減免半年。服務期間表現優秀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報評審上一級職稱。
(五)統一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三、擴大職稱評價范圍
一允許評定“雙職稱”。允許符合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定“雙職稱”,其評審的專業技術職稱,僅作為學術技術水平認證,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專業技術職務,聘期考核只考核現聘崗位。
二銜接職業資格制度。對部分專業在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取得該專業執業資格,可聘任相應職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職改辦有關規定聘任相應職稱;已聘任相應職稱且符合相應年資條件的,可按職改有關規定申報評審上一級職稱。
四、改進職稱評價方式
一完善評價方法。構建由政府、用人單位和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參與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工作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職稱評審中的作用,在有條件的系列中逐步對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逐步對高級職稱實行“考評結合”的`評價方式。
二強化聘期考核。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以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為基礎,建立健全職稱考核制度,將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或聘用合同有關約定,以及科研成果、服務基層、參與繼續教育等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低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據,將考核合格作為晉升上級職稱的必要條件。
五、加強評審組織建設
調整充實全體高、中級職稱評審專家庫,打破地區、行業、系統、部門和體制內外的障礙,適度增加非公有制經濟、社會中介組織專家評委。對評委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管理,評委屆期由3年延長至5年。按照專業化組建、同行評議和業內認可的原則,重新改組各系列高、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探索組建區域性評審委員會,將職稱評審范圍覆蓋到經濟建設的主戰場,不斷提高評審工作的社會化程度。
六、認真抓好實施工作
各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制定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作量考核標準,修訂完善本職稱系列職稱評審條件,要將本職稱系列新的職稱評審條件及時報省(市)職改辦審核。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加快改革進度,積極穩妥推進,盡快貫徹落實在當前職稱工作中。要進一步嚴肅職稱工作紀律,未經上一級職改辦批準,人事(職改)部門不得擅自制定職稱政策。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職稱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保障必要的工作精力、經費和人員,加強溝通協調,精減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扎實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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