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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溫補貼
根據天津市試行的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規定,天津市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那么2016天津市高溫補貼標準具體是多少呢?下面應屆畢業生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詳情吧!
1.2016天津市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的標準分別是多少?
答:本市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的支付標準與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掛鉤,防暑降溫費月標準為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2.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提供勞動,可以享受哪些工資福利待遇?
答: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每年6月至9月,應按月或一次性發放防暑降溫費;同時,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按日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這里所說的“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
3.如果暑期某一天氣溫相對較低,是否還要支付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
答:6月至9月,勞動者只要在崗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按規定發放防暑降溫費;而高溫津貼的支付條件是,室外氣溫達到35℃以上(含3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雖然是室內作業,但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4.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有什么不同?
答:防暑降溫費是用人單位在夏季為在崗工作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保障,主要用于購買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和保健用品,補償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中的額外消耗,屬于職工福利項目,不計入職工工資總額。而高溫津貼是針對室外、室內高溫作業一線職工發放的保護性津貼,屬于職工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5.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能否以實物形式代替?
答:根據本市有關規定,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形式或有價證券代替。
6.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能否包含在最低工資當中?
答:根據《最低工資規定》,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當中,在計算最低工資時應予剔除。
相關政策依據: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現就在我市范圍內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
二、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
五、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六、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業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實現企業安全生產。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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