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加、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下面是有關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歡迎閱讀!
1.合理估計合同金額,避免虛增合同金額增加印花稅負擔
企業現狀:
很多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往往會根據預計的情況估算合同數量和金額,但實際執行的數量和金額卻達不到原合同的一半。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印花稅屬于行為稅,只要存在簽訂應稅合同的行為,法律規定的合同主體就應該按規定全額計算應繳納的印花稅。不論合同是否執行或者全部執行企業均應貼花,而且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不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籌劃:
對于僅有標的金額的合同,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分別預計合同金額的最佳估計數和最低限額,為了避免未執行金額導致多繳納印花稅,可以先按最低限額簽訂經濟合同,待合同執行數量基本可以確定時,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補充說明。
對于存在數量、單價的合同,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合理運用范圍數量,比如合同執行下限為10萬噸,執行上限為12萬噸,實際簽訂的合同數量為10萬噸,印花稅可以按照10萬噸計算繳納。
2.不能確定金額的,先上車后買票
企業現狀:
很多經濟合同會跨越整個年度,年度內合同價格會隨時發生變化,因此對于事先擬定價格的長期合同會存在對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法律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納稅籌劃:
對于此類合同,企業應盡量以框架協議的形式簽訂,協議內僅約定最可能的執行數量,不要規定具體的執行價格,這樣在協議簽訂時僅需貼花5元。待每月實際執行時,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再約定具體價格,按照實際結算的數量和金額計稅貼花。如此以來企業將從兩個方面受益:一是避免了對未執行部分或降價部分多繳納印花稅;二是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延緩了稅款的繳納。
3.同一經濟合同,分別記載不同納稅事項的金額
企業現狀:
對加工承攬企業而言,分為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和委托方提供原料加工兩種形式,以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進行加工承攬業務的,如果沒有在合同簽訂時明確原材料金額和加工費金額,將會按照(原材料金額+加工費金額)*0.5‰計征印花稅。
法律規定:
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具體規定:
(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納稅籌劃:
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進行加工承攬業務的,需要在合同簽訂時明確原材料金額和加工費金額,計算應繳納的.印花稅時將會按照(原材料金額*0.3‰+加工費*0.5‰)計征,節約了原材料金額*0.2‰的稅金。
4.不同經濟事項同在一份合同中的,分開核算進行
企業現狀:
對于同一經濟業務,企業可能承擔的不僅僅是一個角色,比如提供運輸服務的同時提供財產保險業務、提供運輸服務的同時提供倉儲保管業務等等,但是簽訂合同時并未分別記載各類業務的金額。
法律規定:
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分別記載金額的,按各自的稅率分別計算印花稅,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
納稅籌劃: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分別記載不同稅率的經濟事項,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比如提供運輸服務的同時提供倉儲保管業務,貨物運輸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0.5‰,倉儲保管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1‰,如果未分別記載合同金額,需要按照倉儲保管合同1‰的稅率從高繳納印花稅,從而貨物運輸的標的金額會增加0.5‰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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