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作為員工獎金的一部分,是員工薪酬所得,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公務員有年終獎嗎答案,歡迎閱讀。
公務員有年終獎嗎?
答:有獎金,公務員稱十三個月工資,其實就是按上年12月工資標準,增發一個月工資(指基本工資部分,不含津貼,約占工資總額的一半),發放對象是年度考評稱職以上人員,發放時間大約在次年3-5月份
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最新消息
公務員年終獎的發放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這對于期待年終獎的公務員群體來說,應該不陌生。我國《公務員法》第74條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年終獎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據河南商報早前的報道,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改革辦法出爐,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年終獎將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全國其他地區也會出臺具體政策。
不過每年都有一些公務員沒有拿到年終獎。這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這種情況下是沒有年終獎的;二是據此前媒體報道,受中央八項規定等政策影響,有的地區有的單位曾取消過公務員年終獎的發放。
比過年更讓人激動人心的,那就是馬上就要發年終獎啦!比發年終獎更讓刺激人心的,那就是有一種年終獎叫:別人家的年終獎。那么公務員年終獎消息、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標準和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時間在新年到來之時,成為熱議話題。公務員年終獎今年怎么發?
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消息
公務員年終獎的發放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這對于期待年終獎的公務員群體來說,應該不陌生。我國《公務員法》第74條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年終獎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據河南商報早前的報道,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改革辦法出爐,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年終獎將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全國其他地區也會出臺具體政策。
不過每年都有一些公務員沒有拿到年終獎。這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這種情況下是沒有年終獎的;二是據此前媒體報道,受中央八項規定等政策影響,有的地區有的單位曾取消過公務員年終獎的發放。
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三湘都市報曾在2014年報道過,湖南省被評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可發給高于稱職等次20%的績效獎金;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公務員,不發給年度考核獎金,績效獎金按低于稱職等次20%的比例發放;評為不稱職等次的公務員,不發給年度考核獎金和績效獎金。另據騰訊網2015年刊發的新聞,接受調查的北京基層公務員介紹稱,他們年底會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年終獎。應該說,全國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標準都可能是不一樣的。那么新一年里,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標準各地區分別會是怎樣的呢,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時間,公務員年終獎什么時候發?
對于公務員年終獎發放時間的問題,首先我們要了解的是,必須先對公務員進行年度考核,完成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定后,才會決定是否對其發放年終獎。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只有被評為優秀和稱職的公務員,才能享受公務員年終獎金。一般來說,在春節過年前公務員年終獎是會發放的。
但無論公務員年終獎怎么發,公務員都將是未來一段時期比較理想的職業選擇之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公務員考試熱還將持續。若你能考上公務員,你就能拿到傳說中的公務員年終獎了,或許你也會關注每年的公務員年終獎消息。
公司年終獎是法律規定的嗎?來看看答案吧。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公司年終獎是法律規定的嗎答案,歡迎閱讀。
問:公司年終獎是法律規定的嗎?
答:不是法律規定必須發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如下。
“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有關獎金范圍的規定: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所以,年終獎一般應該定性為“工資”。既然年終獎可以定性為工資,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克扣。
也并不是所有單位都有年終獎的,當勞動者跟單位面試簽合同的時候,需要先談好,并且寫入勞動合同。若沒在合同里包括,可能寫在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里。要是都沒有寫明的話,在遇到問題的時候需要求職者自己證明。這就是有難度的部分。
即,年終獎的發放一般要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但在沒有約定時,可以援用“同工同酬”原則。
同時,因為年終獎更傾向于約定優先,勞動合同中相關的條款也優先適用。(當然以合法為前提)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對年終獎的發放數額、時間、條件等自行約定。
而且,有的單位規定,年終獎在下年度的某個月發放,在年終獎發放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無權領取年終獎,不管是否工作到年底。個人認為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年終獎是針對一個年度的,員工工作到年度結束,就是與其它員工一樣付出了一年的勞動,應當獲得相應的年終獎報酬的權利。此項規定違反了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則,因此無效。簡單的打個比方,假如公司規定每月薪資在下月20日發放,而員工在下月20日前離職的,就不能取得當月工資。這樣的規定顯然是無效的。
總之,仲裁中,基本上是有合同按照合同,沒合同按制度,沒制度按原則了。
(個人原因離職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話,公司有可能會以勞動者違約為由拒絕相關請求。所以離職之前要認真考慮好。)
試用期一般不會發生年終獎的問題,除非有預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