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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元旦起全國取消流動人員“檔案保管費”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等五部門本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動人員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等內容。
今年8月11日,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曾以《為薄薄幾張個人信息安個“家”,為何每年收取數十億元?——追問檔案保管費》為題,報道了不少地方在流動人員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方面存在的問題。報道播發后,有關方面高度重視,表示將盡快解決相關問題。
《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各地要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包括7個方面內容: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等。
《通知》還指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绲貐^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通知》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真實、準確、完整、規范,如實反映存檔人員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獎勵處罰、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存檔期間不再調整檔案工資,檔案行政(工資)介紹信、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等材料不再作為必備材料。
此外,《通知》還對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加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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