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整年辭職可以要求補償年假工資嗎?
2008年1月,王某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9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隨后,王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仲裁委審理后支持了王某的`申請。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稱,2009年,王某在公司工作未滿整年,不應該享受年休假。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相應報酬。本案中,王某2009年的年休假應為5天。王某在公司工作至2009年9月13日,根據工作時間折算,王某2009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為3.5天。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安排過王某休年休假,應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按照王某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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