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穿工作服與人打架被開除狀告公司
于先生因為穿著工作服與業戶發生沖突,公司認為給單位造成了極壞影響,解除了與于先生的勞動合同。于先生提起勞動仲裁,沒有獲得支持。昨日記者獲悉,與先生提起訴訟后,西崗區法院認為公司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并沒有違約,駁回樂于先生的訴訟請求。
公司制定違紀處理規定
1999年5月15日,于先生和大連雙興商品城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解除一項中,約定原告如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被告方規章制度的行為,被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001年,于先生由小商品批發市場調入配送中心。2003年3月18日,商品城公司工會委員會召開職工代表組長大會討論同意實施《解除違紀職工勞動合同的規定》,決定對嚴重違紀職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規定職工打架斗毆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并規定職工因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負擔任何經濟補償金。
與業戶發生沖突被開除
2005年11月27日下午,于先生身著小商品市場的'紅色工作服,與在商品城經營水果的業戶發生沖突,后經派出所查證,是于先生首先打了業戶胸部一拳,并與他人互相撕拽在一起。當月29日,商品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以于先生打架為由,決定解除與于先生的勞動合同。
于先生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西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額外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于先生的申訴。不服從勞動仲裁的結果,于先生將公司起訴到法院。稱自己并沒有違反勞動法及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被告解除合同系違法和違約行為,故起訴要求確認被告違約解除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支付各種費用69120元,并支付仲裁費320元。
商品城辯稱,于先生身著單位工作服打了業戶,給單位造成了極壞影響。根據勞動合同,若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被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于2003年制定的“解除違紀職工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規定,職工打架斗毆屬于嚴重違紀。因此,被告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合法
西崗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市場內身著工服與業戶打架,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被告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并未違約。原告要求確認被告系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于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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