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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問題的分析
概述 在合同糾紛中,締約雙方約定如果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逾期付款,應支付違約金,但又未約定違約金計付標準的,在出現逾期付款情形時,應如何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在訴訟和仲裁實務中如何避免逾期付款違約金適用標準上的錯誤?這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性質 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性質上屬于當事人在締約時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112條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是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法律淵源。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或復函的形式,確定了在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應如何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歷次調整,都是根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變動而變動。下表簡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歷次變動情況: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適用期限
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和復函
逾期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三
1994.3.12-1996.5.16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法函【1994】10號復函
逾期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
1996.5.16—1999.2.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法復【1996】7號
逾期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四
1999.2.12-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8號
逾期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二點一
2000.11.16-2003.12.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法釋【2000】34號
“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息水平上加收
30%-50%”
2004.1.1-目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法釋【2000】34號
實踐中常出現的與逾期付款違約金相關的問題
問題一:合同中沒有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時,直接訴請或判令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必須是在締約雙方明確約定有付款義務的一方沒有履行付款義務時應支付違約金,但又沒有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才能適用最高院違約金計算標準的司法解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根本就沒有訂立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那當事人就不能直接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法院或仲裁機構更不能直接判令或裁決違約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問題二: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混同于利息損失。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性質上屬于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利息損失賠償則屬于違約情形發生后當事人實際損失賠償項。利息損失無需當事人約定,而逾期付款違約金必須由當事人約定。在訴訟或仲裁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訴請判令另一方支付利息損失,而利息的計算方法為欠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二點一。這是明顯地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損失混淆的例子。法院或仲裁機構按前述錯誤思路做出裁判的也很多見。
問題三:2004年1月1以后訂立的合同引發的糾紛,仍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標準主張或判令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法釋【2000】34號 實際上已經是一個彈性的司法解釋,刪除了明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代之以“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即“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1999年6月9日人民銀行公布的《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1999】192號)確定了日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2003年12月10日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規定了逾期貸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利率由萬分之二點一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人民銀行銀發【2003】251號文的出臺,一方面結束了日萬分之二點一這樣單一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適用。此后訂立合同引發的糾紛,如果再適用日萬分之二點一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錯誤的;另一方面,給我們又出了一個難題:銀發【2003】251號文不再規定固定的逾期貸款利率,由借款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逾期貸款利率,那么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合同,當事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如何參考適用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呢?我們認為,如果應當給付的款項是人民幣,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50%是一個可以參考的重要指標。理由如下:2004年10月29日起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不包括城鄉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而最低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90%。在此情況下,容易參考的指標就是基準利率,把基準利率視作貸款利率,再上浮30%-50%,就是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一方較為穩妥而又簡便易行的參考指標。如果引起糾紛的合同中,應予支付的款項是外幣,則Libor+30%—50%是一個可以參考的重要指標。
問題四:如何確定適用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時間點?逾期付款違約金應適用合同訂立時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而不應直接適用爭議發生時,或起訴、提起仲裁時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因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是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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