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高應以什么為標準?
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 高西寧
哈爾濱公眾7811問:
我于去年九月份和建筑商簽定供貨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交貨時間、付款日期和違約責任.。
但我將貨物交付建筑商后,到了付款日期,建筑商卻沒有按約定給我付款。
合同約定的應付貨款是15.7萬,遲延付款違約金是每日支付應付貨款的5/1000。到現在,遲延付款違約金應該是11.5萬。現在我要向法院起訴,要求供貨商支付貨款和違約金。請問,法院能支持11.5萬的違約金請求嗎?這個數目高不高?法律有沒有明確規(guī)定違約金的比例?.
西安律師高西寧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但是,怎樣才叫“過分高于”?違約金過高應以什么比例為標準?對于這個問題,以往的法律法規(guī)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和解釋。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故本人以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類糾紛,均可參照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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