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主拒收瑕疵商鋪 違約金計算引起爭議
本網訊 (錦江法 四川新聞網實習記者 曾燕伶) 邵先生購買一處商鋪后,因開發商未能按時交房而引起違約金賠償糾紛,四次拒絕收房的邵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起至今的違約金。四川新聞網記者4月24日獲悉,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并沒有完全支持邵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6年1月8日,邵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協議購買一處商鋪,開發商承諾10月28日前交房。“我很快就一次性付清了房款”,邵先生對四川新聞網記者說。但是,當他在當年10月28日來到售樓處時,對方根本無法提供任何能證明房屋質量的報告,邵先生因此拒絕收房。負責經辦邵先生收房事宜的工作人員認可了邵先生的說法,稱自己當時在收樓流程上注明了“暫不具備交房條件”,請邵先生過段時間再來。
據開發商提供的證據顯示,邵先生所購買的商鋪在2006年10月2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2007年1月15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我們認為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就意味著商鋪可以使用了,所以在去年1月24日又通知邵先生來收房。”邵先生卻在商鋪發現了地面翻水和道路不暢等多處質量瑕疵,再度拒絕收房。
去年4月23日邵先生致函開發商,要求其在5月15日前對這些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并提出違約金賠償要求。開發商提出,未能按照合約如期交房是自己的責任,愿意支付從2006年10月28日至2007年1月15日違約金,“至于那些質量問題,我們在邵先生收房之后也可以整改,邵先生不收房責任不在我們。”此后因雙方對違約金的計算分歧較大,邵先生又兩度拒絕收房,并向法院提出要求開發商賠償三萬余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起訴日到最后交房日之間的違約金另算。”
“盡管商鋪取得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但地面翻水等瑕疵是非常影響使用的,所以邵先生有權拒絕收房”。主審法官介紹說,違約金的計算應該持續至開發商對房屋整改完畢為止,但邵先生因違約金糾紛而拒絕收房則屬不正當行為,據此判令開發商支付邵先生約兩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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