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高違約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所謂過高違約金標準的具體量化,為司法實踐認定違約金過高和為當事人合理約定違約金提供了可參照的標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于該條款只對違約金過高進行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過高違約金的認定多不明確。此次新《解釋》明確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依據,即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在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30%以內都視為合理不算過高。從而給司法實踐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和當事人合理約定違約金數額提供了具體的標準,使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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