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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有上限
我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為我辦理留京手續,我在公司工作5年,若未滿1年就辭職,付違約金10萬元。
結果不到一年我就提出辭職,可我認為違約金數額太高,請問法律對此有規定嗎?
姜濤法官:《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9條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因此,你應按你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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