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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合同違約的賠償
買房人和上家已簽完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寫明有20萬公積金貸款,現上家以戶口本遺失為由,不配合辦理買房人的貸款申請,這樣算是買房合同違約嗎?買房人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快車吳青律師解答到:向上家催告,要求其積極配合履行義務,否則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由違約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是對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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