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加班及合同的違約賠償
【案例】
XX和某單位簽訂一年期勞動派遣合同(20100201~20110131),約定以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用工單位是五天輪休,也就是說每月大概有五天休息。每月的超法定月標準工作天數的加班基數如何確定? 合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880/月,法定假日實發加班工資161/天,而每月到帳工資又時多時少很不固定,加班該按照什么標準來確定計算基數呢? 原合同期間我就加班及合同一事和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反映無果,逾期后我還在繼續上班,單位未提出異議,F在迫于現狀我打算離職,需要提前書面告知嗎?賠償金單位要支付嗎?標準是怎樣確定的?事實勞動期間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
【律師解答】
一、 具體解析:
具體怎么來計算加班的基數,具體報酬的確定,一般是用人單位根據自己單位情況來具體確定的,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允許的。你如果就此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來解決,根據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通過上述途徑來解決你和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
其次,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告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法條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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