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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用期的求職陷阱

        時間:2022-09-27 10:20:17 求職陷阱 我要投稿

        試用期的求職陷阱

          現在正處于招聘旺季,相關騙局也進入高發(fā)期。不少大學生的確遇到了“就業(yè)陷阱”,如試用期未滿就被無故辭退;招聘時工作崗位是儲備經理,但是培訓后,崗位卻變?yōu)闃I(yè)務員。那么,面對一個個“就業(yè)陷阱”,缺乏社會經驗的高校畢業(yè)生又該如何加以規(guī)避呢?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試用期的求職陷阱

          試用期即將結束被莫名辭退

          “我去年通過網絡找到一份廣告平面設計的工作,面試時,人事部主任答應,試用期一個月,之后就可以簽訂用工協(xié)議。”大四學生小夏說,在試用階段,小夏每天工作時間都在8小時以上,經常加班!爱敃r心里覺得,單位會看我這一個月的表現來決定錄不錄用,所以我比較努力,但最后卻發(fā)現并不是這樣。”

          試用期還有5天時,人事部主任找到小夏,叫他打一份畢業(yè)論文完成時間表。沒想到,當天下午小夏就接到電話說他被辭退了,理由是他畢業(yè)論文的時間安排不符合公司規(guī)定。小夏不僅被“莫名辭退”,還一分錢都沒拿到。

          專家提醒:看企業(yè)招聘頻率識別“陷阱”

          揚州大學就業(yè)指導中心工作人員提醒,在確定去某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該公司員工詢問那里的工作情況。一般同一單位在短時間內連續(xù)發(fā)布相同招聘廣告,說明該企業(yè)招聘的人數多且急,求職成功的可能性較大;若一個單位數周后再次發(fā)布同樣廣告,說明該單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問題,此時要多留一個心眼。

          案例2:上崗后企業(yè)隨意更改職位

          信息學院大四學生小潘今年1月份參加了一場招聘會,當時他看中一家單位的儲備經理崗位,經過兩次面試后被錄取了,和該單位簽訂了一份合約:經過培訓后,試用期內無故辭職,需要賠償3000元。

          但是經過兩個星期的培訓后,小潘正式走上崗位,卻發(fā)現公司給的崗位居然是業(yè)務員,試用期工資和業(yè)務量有關!暗俏覍W的是軟件編程,與業(yè)務員壓根沒有任何關系!痹诮涍^深思熟慮后,小潘交了3000元,果斷辭去了這份工作。

          專家提醒:虛而不實的職位不靠譜

          揚州大學園植學院負責招聘工作的曹老師表示,這種情況,他們也曾遇到過,招聘單位在招聘廣告上把職位寫成“市場總監(jiān)”、“保險事業(yè)部經理”,結果到了崗位,應聘者卻發(fā)現其實是去做“業(yè)務員”、“保險代理員”等。有的單位還會以“到基層先鍛煉鍛煉”為幌子,欺騙求職者,使他們繼續(xù)工作下去。

          求職時要多留個心眼,首先要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詢問工作細節(jié)。曹老師提醒,某些用人單位提供虛而不實的職位,常常冠以好聽的頭銜,但是卻強調無需經驗,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單位雖在招聘廣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種職位,但其實這些職位都是做業(yè)務的,甚至沒有底薪。

          案例3:沒投簡歷,卻被通知面試

          揚州某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彭浩(化名)前一段時間收到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電子郵件,通知他去面試!翱墒俏也]有向該單位投送過簡歷”,害怕遭遇“皮包公司”,他趕緊上網查了一下信息。

          讓彭浩驚訝的是,他上網搜索后發(fā)現,該公司居然用同一個電話、地址注冊了3家公司,涉及建材、培訓等不同領域。該公司提供給求職畢業(yè)生的待遇異常優(yōu)厚,工資在3000到5000元不等,而對于學歷的要求竟然是中專以上。

          “要求學歷不高,但是卻能夠提供這么高的工資,當時第一感覺就是這家單位很可疑。”隨后彭浩向工商部門了解到,該公司已不存在。

          專家提醒:向工商部門核實企業(yè)情況

          不少單位會以低標準將畢業(yè)生招進來為公司干活,而其承諾的高工資是不會兌現的,最后只會浪費求職者的時間和感情。

          如何規(guī)避呢?對此,曹老師提醒,如果接到一些并不熟知或者并未投放簡歷的公司的面試通知,應該事先向有關部門查詢、核實該公司的真實情況,并上網搜索一下該公司的網站,確定其規(guī)模與用人需求,然后再去面試。“如果實在不能確定其公司的真假,也可以向專業(yè)老師請教,畢竟老師接觸的企業(yè)會比較多一點!

          拓展閱讀:

          陷阱1

          先試用合格再簽勞動合同

          2020年春節(jié)前,濟南市一家酒店招用了10名青年農民工。入職時,老板發(fā)話:試用期內做得好就簽合同。為保住“飯碗”,這些農民工在崗位上處處謹小慎微,經常加班加點。

          可是,到了當年農歷正月初八,老板竟然以考核不合格為由將這些農民工全部辭退,并將其工資、加班費全部扣除。面對老板的蠻橫,他們敢怒不敢言。此時,他們想到的是:自己的身份只是一個試用員工,想維權也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等證據。而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于心不甘。

          分析

          不少農民工在找工作時都會遇到上述情況: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之前,先要經歷一個試用期。而在試用期結束或行將結束時,用人單位就找各種理由把他們“炒”了。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本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還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不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用人單位均應在勞動者開始為其工作時就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后,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單獨的所謂的“試用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現實中,有一些用人單位正是利用農民工缺乏勞動法律知識這個弱點,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發(fā)工資且不支付任何福利待遇,進而達到隨時解聘農民工的目的。而這樣做,還能置農民工于想告狀卻無訴訟證據的尷尬境地。

          陷阱2

          辭退試用期員工無需理由

          去年春節(jié)過后,小李通過應聘考核順利進入一家裝修公司做木工。入職當天,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其試用期為兩個月。

          試用期間,小李做事勤勉認真,每次都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然而,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小李突然接到公司與他終止勞動關系的短信。

          小李立刻找到老板,想問個究竟?蓪Ψ讲唤o任何解釋,只是說他還在試用期內!凹热皇窃囉茫拖褓I東西時試用一樣,公司有權隨時決定聘用人員的去留!

          分析

          試用期內,農民工非常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崗位。而用人單位隨意而為,想炒員工“魷魚”就炒的做法,本質上是一種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規(guī)定第一款雖然作出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但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相反,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者試用期限內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此后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還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適用法律上的舉證倒置原則。

          陷阱3

          用人單位有權延長試用期限

          去年春季,小秦通過應聘成為一家物流公司員工。入職時,公司告訴他試用期6個月,期間由公司對其進行考核。如果試用不合格,公司可以隨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之后,在距離試用期屆滿前幾天,公司告知小秦,因其在職期間表現不佳,需將試用期再延長3個月。小秦對此感到困惑:不知道還需要“試用幾次”才能給他轉正。

          分析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必須與所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其具體規(guī)定為: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試用期雖然沒有超過6個月,但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譬如,有的只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將試用期規(guī)定為6個月。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快要結束的時候,以考察不全面等為由,再與農民工續(xù)訂一個試用期。雖然這兩個試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就大大超過了法定試用期限。而這些做法都是侵害農民工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

          陷阱4

          試用期內辭職構成違約

          陳某等農民工去年春天應聘到一家水泥預制廠工作。試用期間,陳某等普遍感到該企業(yè)勞動保護條件較差,明確表示要另謀出路。此時,企業(yè)負責人向陳某等聲明:如果要離開本廠,須每人賠償違約金6000元,否則,將不發(fā)還他們的身份證件。

          分析

          陳某等農民工的遭遇是十分不公平的,莫說企業(yè)扣押他們的身份證件是違法的,該企業(yè)要求他們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是“莫須有”的責任。事實上,他們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這是他們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根本談不上違約,更談不上賠償。

          從表面看,陳某等人與企業(yè)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生效后他們提出辭職屬于違約,但實際上不是。事實上,《勞動合同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在于給予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而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陳某等農民工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陷阱5

          見習期與試用期可以混合使用

          去年3月初,農民工董某在一家養(yǎng)殖企業(yè)找到一份保安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見習期1年,試用期3個月。

          董某不明白見習期是什么意思?見習期與試用期又有什么區(qū)別。即使這樣,他也十分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崗位,硬著頭皮干了將近一年時間。

          分析

          在實踐中,莫說經常變換工作地點、工作單位的農民工,即使在城市工作的員工也有一部分人弄不清楚什么是試用期、什么是見習期、二者有什么不同。由此,個別用人單位就利用求職者這一弱點,故意用見習期代替試用期,進而延長試用的期限,降低用工費用。

          其實,見習期和試用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見習期是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新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yè)生執(zhí)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該期限可達1年以上。而試用期則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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