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的辦理條件
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非惠籍市民都可以辦理居住證
1.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有穩定就業
3.有穩定住所
4.有連續就讀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無須辦理居住證(若個人需要的話亦可辦理):
1.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注:2016年4月19日,省公安廳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公通〔2016〕72號),再次明確申領居住證范圍和條件問題規定。依據上述條例及通知,在惠州市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非惠州市戶籍的全部流動人口才能辦理居住證,居住登記以惠州市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為準。
溫馨提示:
1.本市戶籍跨市區與縣級市及縣級市之間的人員不再要求申辦居住證
2.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相片(廣東省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3、居住登記回執;
4、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滿足條件之一即可)。
注: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
辦理流程
1、根據規定,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在惠州的居住地后三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地址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2、隨后,工作人員會核實流動人口提供的居住地住址,符合登記的,發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回執。
3、在登記滿6個月后,申請人便可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4、工作人員自受理之日起對符合要求的,在十個工作日內發給居住證。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證辦理有效期統一為1年,如需續簽,需在到期1個月內,攜帶本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續簽。經工作人員核實后,符合要求的,當場對居住證重新擦寫有效期限并發還給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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