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精神病,殺人不償命
我國的法律上有規定,如果能證明殺人犯有精神病,就可以不必判處死刑。那我是精神病,殺人不償命,應怎么處理呢?
近兩年,精神病人砍殺醫護人員事件頻繁發生,在我國,精神病殺人后法院往往只有兩條路,要么殺,要么放。只要能夠證明他在犯罪的時候是精神病發作期間,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那么美國人是如何處理殺人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呢?
精神病人砍殺醫護人員幾起案件
2009年3月10 日,北京懷柔安佳醫院的科主任楊大夫正在門診接待患者,當他正在給一位患有偏執癥人格障礙的病人辦理出院的時候被患者殘忍殺害。而這起事件,是在北京發生的首例精神病人密謀殺死醫生的案件。
2014年6月16日,在山東廣濟心理醫院治療的陳某(男,30歲,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跑回家中,應家屬要求,3名醫護人員到其家中處置。陳某突然持刀行兇,致1名醫護人員死亡、兩人受傷。
2015年7月15日上午9時許,來自龍門縣龍華鎮的34歲男子廖某進將刀藏在包內帶進龍門縣人民醫院,對內科女醫生連砍數刀。女醫生手背部及身體其他部位被砍傷。后經惠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診斷廖某為神經癥—廣泛性焦慮障礙。
2016年5月5日,廣東省人民醫院口腔科主任醫師陳仲偉在家中被兇徒瘋狂砍了30多刀,經過長達43個小時的全力搶救,但終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據警方調查,兇徒生前曾患有精神疾病。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近年來精神病患者傷人案件日益增多,在我國,精神病殺人后法院往往只有兩條路,要么殺,要么放。只要能夠證明他在犯罪的時候是精神病發作期間,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那么美國人是如何處理殺人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呢?也許我們應該好好學習借鑒一下!
我們今天的故事得先從好萊塢著名女星朱迪福斯特談起。躺著中槍的朱迪福斯特,牽涉出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一起“精神病殺人案”,那就是震驚世界的——里根總統刺殺案!
一個小伙子,拿著一把槍,堂而皇之地朝美國總統開了幾槍,你可以說是美國真民主,一個來路不明的殺手竟然可以進入槍擊總統的范圍。
而這個人殺人的目的更是讓人瞠目結舌。
他只是為了引起影星朱迪福斯特的注意!
這位叫約翰辛克力的年輕人,是一名無所事事的富二代,幾乎符合富二代的.所有頹廢條件,不工作,吸毒,成天晃悠。他最大的愛好,就是瘋狂迷戀女星朱迪福斯特。朱迪福斯特的電影他連看15遍之多。
當時,福斯特正在耶魯大學讀書,約翰辛克力每天都往她的信箱里塞信。但是他塞的并不是情書,而是一些莫名其妙,似是而非的話。朱迪福斯特對他毫無興趣。約翰辛克力轉為威脅,然后,他在信中寫道:“要做一些大事情,來讓你注意我。”
面對這種瘋子誰也沒有在意。
但是,約翰辛克力在準備的,竟然是刺殺總統。他本來的目標是卡特,但1980年大選卡特落選,里根上臺,他的目標隨即轉變為里根。
1981年3月30日,當時里根上任僅僅69天,他在希爾頓飯店和工會代表開會后出門,當時,辛克力突然接近,朝里根連開了6槍,最后一發子彈擊中汽車,反彈射入里根體內,距離心臟只有1厘米,里根保住了性命,僅用12天就恢復了。
但是里根的新聞秘書布雷迪就沒有那么幸運了,他的頭部中彈,終身殘疾。
接下來就開庭了。
約翰辛克力的老爸用盡全力,聘請了絕對不亞于后來辛普森殺妻案的夢幻律師陣容。而這群律師真是窮盡了人類說瞎話的極致,可謂鉆透了法律的空子。
1982年,法庭宣判,約翰辛克力在開槍射擊里根的那幾分鐘里,精神失常,精神病突發,而法庭也判處約翰辛克力無罪。
如果你們覺得南京寶馬案很扯,可能有貓膩,那么里根遇刺案完全超出你們的想象,一個心理扭曲的富二代廢物,打了總統一槍,卻被證明在開槍的那一刻精神失常而無罪。
似乎美國更沒天理。
但是,后面發生的事情,告訴你,什么叫天理。
1982年,約翰辛克力被證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極其危險暴力傾向”,那么他就需要治病。
他被送到全美國最恐怖的伊麗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由于他是患有“突發精神病”的病人,因此,他只能被關在這間醫院里,直到他的病被治好。坐牢還能放風保釋,但是他,一步都不許離開,甚至連父母都不能見。
報應來了,因為在法院上,律師們竭盡全力證明,他的發病是沒有征兆的,是突然,因此要從科學上證明他被治好了,他再也不會突然發病了,幾乎是不可能的。
于是,只是心理不健康,只是帶有一點暴力傾向的這位約翰辛克力,就這樣被活活關到現在!整整30年。
1989年,約翰辛克力企圖證明自己病好了,說他不再迷戀朱迪福斯特,然而FBI特工在他出院前趕到醫院,在他的床下搜出一張朱迪福斯特的明信片,證明他還沒好,又把他關了回去。
實際上,無論是精神病院,還是輿論,都認為約翰辛克力并沒有法庭上所說的那種精神疾病。但是既然法庭判決了,既然律師撒謊了,那么他們就必須承擔責任。
2003年,約翰辛克力再次申請出院,當時他已經48歲了,美國法院經過一些列程序,終于拖延到2005年宣布,約翰辛克力可以出院。但是就在約翰辛克力出院后第一天,他就被FBI特工抓回了伊麗莎白精神病院,原因就是:他可能受到病友影響,患上了無法判明種類的其他精神病。
2011年,約翰辛克力以身體疾病為理由,要求放自己一條生路。聯邦法院再次以“他究竟患上了什么新的疾病還無法查明”為理由,繼續將其關在瘋人院里。
直到今天,約翰辛克力已經60歲了,仍然被關在伊麗莎白精神病院。
據稱,他真的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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