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留學須知駐德國使館護照的辦理
德國留學須知之駐德國使館護照辦理。新版護照有哪些特點
一、領取護照后尚未出境,自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之內丟失護照的,在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地區均不改變的情況下,可憑掛失聲明直接申請補發護照。如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地區有變化,需憑國外邀請信及掛失聲明重新申請辦理。
二、領取護照后尚未出境,自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后丟失護照的,需按重新申請護照辦理。
三、出境后又返回國內丟失護照的,可持本人在國外的身份證明(主要指要國外的身份證、居留證、注冊的學生證、就職證明)申請補發護照。
四、在外埠丟失護照的,可持遺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遺失證明,先在《首都公安報》辦理護照掛失聲明手續后,再申請補發護照。
五、在國外丟失護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入出境證件回國的,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入境證件及有國外的身份證明申請補發護照。
六、丟失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護照的',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國前系北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申請辦理。
駐德國使館護照辦理項目
一.事務受理事項:
1.申請延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
2.申請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
3.申請補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
4.新生兒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
5.與父母同持一本護照的兒童申請分照須知 6.申請在護照內加注夫姓
注:有關護照事務的各項申請均須本人親自前來辦理,郵寄或委托恕不予受理,由此而產生的不便望廣大申請人予以諒解。在受理具體申請時,護照事務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出具以上須知中所列材料以外的相關證明文書。
二.根據國際領事慣例,駐外使領館護照事務的主管權限根據護照申請人或護照持有人的習慣性居留地按地區劃分,具體劃分為:
(1)中國駐德使館領事部主管地區: Berlin, Sachsen, Thringen, Sachsen-Anhalt, Brandenburg, Mecklenburg-Vorpommern及各州
(2) 駐波恩辦事處主管地區: Nordrhein-Westfalen, Hessen, Saarland, Baden-Wrttemberg, Rheinland-Pfalz
(3) 駐漢堡總領館主管地區: Bremen, Hamburg, Niedersachen, Schleswig-Holstein
(4) 駐慕尼黑總領館主管地區:Bayern
在申請辦理護照事務時,敬請廣大申請人根據自己居留地所在的地區前往相應的主管機構,越區申請恕不予受理。
三.駐德使領館護照事務處受理申請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電話問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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