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移民簽證
日本不是移民輸入國,而是一個移民輸出國。因此,對外國人的入境居留歷來控制十分嚴格。目前,在日本長期居留的外國籍僑民約有80多萬,其中華人約有13.9萬,50%是臺灣人,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就已經居住在日本的僑民及其后裔。依據日本出入境管理條例、外國人條例等規定,屬下列情況者,答應移民日本定居:
(1)日本公民的配偶與父母;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以未滿21歲為原則);
(3)日本公民在國外收養的年齡不滿14歲的孤兒女;
(4)日本公民在國外居住而無人贍養的祖父母。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公民,可以申請到日本定居。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在移民進入日本國土后,可以申請加入日本國籍,但必須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日本公民的親屬,到日本定居后,只能取得日本國永久的居留權。
向日本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赴日本定居的,必須由日本方面的親友持有關證件,證件包括:
(1)日本國公民的身份證、住址、出生證書、工作證書,經濟收入證書或財產狀況證明書
(2)日本國公民與申請入境定居者的關系證明書…
(3)申請入境定居者的出生證明書、學歷證書、健康證書、無犯罪行為證明書及照片5張等。
日本入境管理局對申請入境人及擔保人的各方面民政部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日本入境定居的條件后,入境管理局將會向擔保人及日本駐外使館發出通知。申請入境定居者接到通知后,即可辦理赴日本定居的簽證。
對于旅日華僑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赴日本簽證,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1)華僑在日本的居留資格證明;
(2)華僑和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華僑的經濟負擔能力證明,如納稅證明等;
(4)經過日本地方法務局公證人公證的生活保證書。
上述文件齊全后,由申請人直接送交日本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經過審查批準后,一般先是發給“觀”字或“短”字簽證,即編號4-1-4。到達日本后,以申請延期的方式,取得長期居留資格。經過多次延期后,如果入國管理局認為入境者在居留時間,并無違背居留規定的任何行為,可以取得3年有效的居留期限,也就能夠永久居留下去。
具有日本血統或與日本人有血緣關系的人員,例如:日本血統中國籍人、中日混血兒,以及他們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是日本人的中國籍配偶等。這幾類人員如果能夠提
供日方親屬的擔保證明、工作錄用證明,或者是證明本人在日本出生的戶籍謄本等,就可以取得非凡簽證。簽證上一般注明“特”字和“就”字,許可居留期通常是3年,期滿后可以申請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