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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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選派計劃和主要項目
第一條 2017年計劃選派各類國家公派留學人員32500名。
第二條 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高級研究學者:3-6個月。
2.訪問學者:3-12個月。
3.博士后:6-24個月。
4.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為準。
5.聯合培養博士生(在國內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研究):6-24個月。
6.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12-24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為準。
7.聯合培養碩士生(在國內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3-12個月。
8.赴國外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一般為36-60個月,具體以相關項目規定為準。
9.本科插班生(在國內攻讀學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畢業設計或實習等):3-12個月。
第三條 主要項目
1.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計劃選派3500人。選派類別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和博士后。
2.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計劃選派9500人,選派類別包括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生;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計劃選派500人,選派類別為高級研究學者。
3.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計劃選派800人,選派類別包括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生。
4.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計劃選派5000人,選派類別為本科插班生。
5.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計劃選派3900人,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和博士后。
6.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計劃選派340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2800人,選派類別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和博士后;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600人。
7.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獎學金項目計劃選派2300人,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碩士生、赴國外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8.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計劃選派300人,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碩士生和本科插班生。
9.國外合作項目計劃選派3300人。國外合作項目是指與外方機構簽署協議并由中外雙方聯合評審、聯合資助的項目,如國際組織實習項目、中美富布萊特項目、中英聯合志奮領獎學金、中法蔡元培交流合作項目、中德學者短期合作交流項目等。
第二章 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第四條 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主要為《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以及其他國家戰略和重要行業發展急需領域。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五條 資助內容一般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 對部分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資助方式、資助標準等以錄取文件為準。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人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申請時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或在校學生,年齡滿18周歲。
4.身體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及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6.符合申請項目的其他具體要求。
第七條 暫不受理以下人員的申請
1.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
2.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
3.已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布錄取結果。
4.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或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
5.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后服務尚不滿五年。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拔辦法
第八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九條 符合申請條件者,按規定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錄取結果。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第十條 主要項目申請、錄取時間
1.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1月5日-15日申請,3月下旬公布錄取結果。
2.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部分中外合作協議/項目需與外方合作院校/機構確認錄取結果,公布時間略晚)。
3.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4.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項目申請時間:2016年11月15日-25日;人選申報時間:第一批2017年4月21日-5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第二批2017年9月20日-30日申請,10月公布錄取結果。
5.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4月1日-1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出國研修項目9月1日-10日申請,10月公布錄取結果。
6.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
、傥鞑康貐^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4月1日-15日申請,7月公布錄取結果。
、谂c行業部門合作項目按照相應項目規定施行。
7.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3月20日-30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政府互換獎學金項目根據相應項目規定施行。
8.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別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9.國外合作項目根據相應項目規定施行。
第六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一條 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二條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持《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赴公證機構辦理簽約公證手續,在派出前將公證后的協議書郵寄或面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按要求交存出國留學人員保證金,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辦理預定機票、《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預領獎學金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原件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按照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提交研修報告。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學成后應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及時向國家留學基金委辦理報到、提取保證金等手續。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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