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造成損失要賠償嗎
引導語:下面小編為你們解答一些問題,比如企業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造成損失要賠償嗎。還有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企業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造成損失要賠償嗎
問:小王原是北京某外資企業的職工,因為與企業有加班費的糾紛,他不得不提出要求離開這家企業。隨后,他又找到了另一家企業?墒牵侗嫉男缕髽I要求他提交從原企業離開的證明。因為他與原企業有糾紛,原企業以各種理由不給他開證明。這樣,原企業一拖就是三個月,而新企業又一再催促小王交證明。請問,如果小王因為原企業不給開離職證明,導致他丟掉現在的'工作怎么辦?能要求原單位賠償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秳趧雍贤ā返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秳趧雍贤ā访鞔_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
本案中,小王所在的原企業有義務為他辦理離職手續。對此,他可與原企業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要求勞動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經仲裁后,還可到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應該開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給員工,如果單位拒絕,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
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
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
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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