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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五項措施防失業
措施是管理學的名詞,通常是指針對問題的解決辦法、方式、方案、途徑,可以分為非常措施、應變措施、預防措施、強制措施、安全措施。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天津:五項措施防失業,希望能幫到大家!
為應對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可能導致的企業裁員問題,切實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作用,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昨日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當前失業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采取5項措施做好本市失業保險工作。
5項措施具體為:
1、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
2、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就業,提供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合理安排和使用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資金;
3、加大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力度,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簡化工作程序,為參保單位和失業人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
4、加快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重點行業、企業崗位流失情況實施動態監測,及時與企業、工會協商溝通,提前采取應對措施;
5、加強失業保險政策宣傳,使用人單位和職工了解參保及享受待遇等各項政策,知曉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同時,要加大擴面征繳工作力度,防范失業風險。
天津失業金領取條件
一、天津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就?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4、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20元調整為480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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