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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陷阱:拒簽合同、避繳保險_求職陷阱
本報訊近日,記者從省、市勞動部門受理的投訴案件中發現了這樣的情況,企業在招聘時,往往稱試用期過后再與被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在試用期快結束時卻以種種理由將人辭退,企業就是以這種循環的招聘伎倆來降低用人成本。
據了解,目前這種以試用期為名變相“盤剝”勞動者的事件時有發生,已經成為阻礙求職者的一道“陷阱”。
近日市民王某向本報反映,幾個月前,他應聘到哈市南崗區一酒業有限公司工作。當時公司與其約定,每月的工資為1000元,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正式錄用后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剛剛參加工作不久,為了能被正式錄用,試用期間王某表現十分積極?裳劭丛囉闷趯M老板卻告訴他公司不能再用他了,而且一共只給了他2000元作為“辛苦費”。后來王某在和一位同事交談時無意中得知,公司除了幾個老員工外,已經用這種方法打發好幾批人了。
無獨有偶,近日,記者隨哈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哈市部分用工單位檢查時發現,也有部分企業以試用期為名不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一位被查處的經營人員還公開表示,他們招聘員工只用到試用期滿,目的就是不想給員工繳納保險。按照《勞動法》規定,只有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雙方才可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另外只要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不管是否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應為從業人員繳納社保。若用人單位執意要先試用后簽約,求職者就要注意保存好工資簽收單、工作證等證據,一旦單位以“試用期”為名炒你魷魚,便可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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