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勞動合同未簽原因該如何證明?
孫某于2008年5月進入上海某服裝公司工作,擔任服裝設計師。入職后,孫某即被公司派往無錫,故雙方一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09年3月,孫某因與公司領導意見不合而提出辭職,隨后又向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2009年3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萬余元。
爭議焦點
在庭審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說法不一。
孫某認為,其進入公司工作后便被長期安排出差,公司并未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從來沒有提出過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公司應當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故公司應支付其2008年6月-2009年3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公司認為,孫某入職后不久,公司就要求其簽訂勞動合同,但孫某卻表示不接受合同中的一些細節條款而拒絕簽訂。公司表示,孫某先繼續其在公司的正常工作,勞動合同條款問題雙方再另行協商。之后,雙方曾對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多次協商但均無果。雖然勞動合同的確并未簽訂,但公司曾經多次要求與孫某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均被孫某拒絕,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在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因雙方針對勞動合同細節條款的協商是口頭進行,故公司無法對該事實進行舉證。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公司主張孫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對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作出裁決,裁令公司支付孫某2008年6月-2009年3月的雙倍工資。
唐毅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秳趧雍贤ā返诎耸䲢l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員工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勞動爭議日趨增多。實踐中,并非只要客觀上雙方沒有簽訂過書面的勞動合同,公司就應當每月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還應當考慮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單位造成還是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在勞動爭議中,鑒于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所處的優勢地位,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勞動者否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的,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拒絕簽訂的,公司可將《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和《勞動合同》文本通過快遞等方式送達至勞動者所確認的聯系地址,以盡到自己的告知義務和誠信義務,并注意保留好相關的有效送達憑證,以備勞動爭議發生后舉證之用。同時,對于勞動者在用工一個月后依然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未簽原因該如何證明?】相關文章: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維權11-24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維權_綜合指導11-28
職場該如何充電?11-10
企業該如何定位培訓?11-13
想賺錢該如何創業11-11
想加薪 該如何開口11-28
如何描述離職原因02-18
面試找茬你該如何應答11-21
該如何稱呼面試官?11-20
職場新人該如何調節心態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