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價勞動力”如何維權
“廉價勞動力”的尷尬
林玲是一名做客服的實習生。每天似乎有干不完的活,甚至感覺比正式員工干得還要多。實習生幾乎天天都要加班,但是卻不像正式員工那樣可以領到加班費,每個月的實習津貼也少得可憐,并且公司還會將實習學生的一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給學校,學校的說法是作為實習生的管理費。林玲和同學們覺得很委屈,實習生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護嗎?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嗎?學校收取一部分實習津貼的理由合法嗎?
而他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維權提示】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目前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這里對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做了列舉,未將實習生包含在內,因此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理由是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學生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且《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也規定: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意見基本上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即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另外,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本案中實習單位安排實習生天天加班本來就屬于違法行為,雖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實習生“加班工資”做出規定,但從保護實習生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可比照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支付加班報酬。學校是學生實習的組織者,學校應當對實習生進行相應的輔導,應當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學校將實習生一部分實習報酬當作管理費收取,無合法依據,侵犯了實習生的權利。林玲和同學們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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