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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是虛攬財是實
招聘是虛攬財是實
近年來,少數用人單位為了謀取錢財,采用招聘的途徑,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斂取不義之財。
吳先生上大學時,學的是計算機信息專業,畢業后他收到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發出的面試通知,崗位是網絡技術工程師。參加面試時,該公司自稱是某大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凡是新進來的人都需要參加為期14天的培訓,培訓費用是800元。當培訓結束后,吳先生卻被告知他的條件與公司所招人員條件不符,未被錄用。吳先生致電該公司的母公司時,才知這家網絡技術公司與他們一點關系也沒有。
專家提醒,勞動保障部2000年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職者已繳納了此筆費用,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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