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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可申請停工留薪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6月18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今年6月起,我市職工工傷期間可申請停工留薪,但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個月。停工留薪期間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而備受關注的多種職業病也被納入其中。
據介紹,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當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甲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其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對于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但是,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如果是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如果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本人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相關材料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
辦法同時明確,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若停工留薪期滿或延長期滿后,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停發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其工傷醫療費用。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其鑒定后,按其鑒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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