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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高管天價薪酬或不再
保監會規范保險業高管薪酬,高管將承受延期支付風險
保險行業的高管可能不會再現如平安掌門人馬明哲6000 萬年薪那樣的輝煌了。昨日,保監會公布了《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高管薪酬進行規范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 延期支付薪酬這一概念的落實, 使得保險行業的高管們將面臨薪酬大幅縮水的可能。
據悉,《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對于中長期激勵,《指引》明確待相關部委出臺政策后, 保監會再根據政策制定保險業的實施細則。在2012 年平安高管馬明哲曾經出現的6000 萬天價年薪, 其主要收入來源部分即為中長期激勵到期。
一項對高管“利空”的消息是,《指引》規定了績效薪酬的支付延期性。由于金融風險一般具有滯后性, 一些過度冒險行為短期內會為公司創造可觀的盈利, 而風險往往要在后續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因此《指引》規定,高管的延期支付期下限定為年, 其中延期支付董事長和總經理則不低于50%, 其他高管比例不低于40%。而一旦在延遲支付期間發生了規定中的風險造成損失的, 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將被停發。
企業風險影響高管收入此外,風險水平不同,所對應的薪酬結果也應當有所不同。保監會曾實行分類監管制度, 按照償付能力充足率,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資金運用風險指標,業務經營風險指標和財務風險指標五大類監測指標,將產壽險公司分為A、B、C、D 類,并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按照這一分類,分類監管確定為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 類的公司, 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明顯高于平均值。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高管薪酬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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