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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38分報道,在上海,剛到公司的翻譯王某就被派往南非辦事處工作,但因為水土不服等原因,王某身體不適,見自己身體狀況沒有好轉,王某向公司提出回國工作請求,遭到公司拒絕后,王某提出辭職。但公司不僅拒絕支付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同時要求王某賠償違約金,違約金為赴南非的路費等共計2萬余元。
公司的訴求理由是,王某在職期間不能勝任工作,而且合同中已經約定,如果王某在合同期滿前離職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勞動仲裁支持了王某的請求,裁決公司向王某發放拖欠的最后一個月工資,王某無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王某為什么會得到仲裁的支持?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下面我們連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請他為我們做一個解讀。
主持人:分析一下仲裁最后為什么支持王某呢?
洪道德:很簡單,關于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公司沒有拿出證據證明王某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因此敗訴了,應當支付最后一個月的工資。違約金不能支付的原因就在于,路費不能列入違約金,能夠列入違約金的只能是專項培訓費用。
主持人:本案當中還有一個焦點就是合同當中的違約金約定是否有效,我相信收音機前的很多朋友在求職過程當中都曾經賠付過違約金,有過這樣的經歷,就違約金的條款來講,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給收音機前的朋友一個提醒?
洪道德:注意掌握勞動合同法的第22條、23條和25條,這三個條文告訴我們,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一個是專項培訓費用,還有一個是需要對商業秘密或者知識產權進行保密,這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都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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