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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一人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高博隆華律師所:自得知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后,我對此產生了興趣。但據我所知,目前法律允許的個人可以投資設立的法律形式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今年剛放開政策的一人公司。我想知道,三種經濟形式的區別是什么?,選擇哪一種對我更為有利?
四川廣元劉洪波
律師解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可供選擇的三種不同法律形式,以下從幾個方面對這三種法律形式進行比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隹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王商戶是一種我國特有的公民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形式,也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個體工商戶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但個體工商戶不是一個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今年1月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企業名稱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其次,出資人不同。
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第三,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
個體工商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承擔的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清償責任,即不以投入經營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當然,無論是以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承擔責任,都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為混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一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一個突出表現。
第四,適用法律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則依據《公司法3設立,并受其調整。
第五,稅收管理不同。
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局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對建賬要求較低,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額或定率征收;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稅不同!秶鴦赵宏P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三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尤為突出。像劉先生一樣欲投資做實業的個體還大有人在,一定要全盤把握,并作詳細比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法律形式,如需要,也不妨向律師做一下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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