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別被試用期盤剝 求職看清勞動合同
臨近畢業,很多大四學生經過努力都落實了自己的工作或是與用人單位確定了意向。對于初涉職場的大學生朋友來說,就業之前還有一個關鍵的環節馬虎不得,那就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當時麻痹大意,就有可能對今后的發展產生障礙。指導專家:
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冰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會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這二者的差別是相當大的。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對勞動者的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各種保險、明確最低工資標準等,而勞務合同則僅僅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一種約定形式,一般不受勞動法的制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不平等條約說不
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有些單位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如規定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者解除合同時的懲罰性補償措施等,強迫勞動者接受。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特別注意審查類似的條款,對其中有失公平的地方要及時提出異議。
試用期規定要明確
勞動法中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一是試用期內也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二是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三是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以此類推。
合理確定崗位條款
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故意在勞動合同中避開工作崗位條款,從而隨心所欲地變更勞動者的崗位,無限擴大其管理權,這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便可以任意變更合同內容,甚至故意進行刁難,勞動者卻無以應對,最后只有無奈辭職。
同時,對勞動合同中的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培訓條款、保密和禁止同業競爭條款等,都需要詳細審查。如工資數額是否確定及有無增資的條件,補貼及獎金的發放有無明確的計算依據和標準。至于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容,勞動法中都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發生糾紛時直接引用相應的規定即可解決。
【別被試用期盤剝 求職看清勞動合同】相關文章:
大學生求職請看清自己_求職故事11-29
大學生求職請看清自己02-20
面試:別被“情緒”打敗11-10
別被跳槽閃了腰02-18
面試十條“軍規”:別被招聘條件嚇倒(1)02-18
面試十條“軍規”:別被招聘條件嚇倒(2)02-18
投資者提高警惕:別被招商廣告忽悠11-11
警惕黑心的試用期陷阱_求職陷阱11-30
警惕勞動合同試用期陷阱12-01
試用期勞動合同書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