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生試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試用合格再簽合同
先試用再簽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階段不簽勞動合同、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同時簽訂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等表現形式。
陷阱二:試用期與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或者隨意確定試用期限,如有的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勞動合同法》采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
陷阱三:擅自延長試用期或多次試用
有的用人單位在第一次試用快要結束時,以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還需繼續努力為理由,對原來的試用期進行延長或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一個或者多個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重復約定試用期,也不得對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進行延長。
陷阱四: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職工當作“價廉物美”的勞動力,試用期工資常常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甚至還出現“零工資”試用的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權益受最低工資標準和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80%的雙重保護,試用期既不是“廉價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繳納社會保險
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試用期滿再說為由,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
陷阱六:隨意辭退勞動者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既然是試用,就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除勞動合同,有的單位甚至走馬燈式地更換試用人員。試用期最常見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需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就隨意解除,屬于違法解約,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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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延長變“買六送三”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打量彼此的一個窗口,不少大學生卻透過這窗口,看到了很多鬧心事!疤珶o語了!本來說好6個月試用期,延長到9個月,這還買‘6送3’啊……”近日,青島科技大學2014應屆畢業生小宋向記者報料,自己于去年12月的一場招聘會應聘到青島某廣告公司文案一職,由于專業不是很“對口”,面試時,小宋和單位協定的試用時間為6個月,然而今年6月,小宋提出轉正申請時,卻被公司以“工作成績不夠突出,業務尚需熟練”為理由拒絕,要求延長3個月再“觀察觀察”。
“當時覺得已經在這里工作了大半年,對工作環境比較熟悉,并且如果付出了這么多還不能轉正,這不之前的都白干了嗎?”抱著這樣的心理,小宋答應了公司的要求。然而到了10月初,小宋再次申請轉正時,卻得到人事部門通知:因為試用期內考核成績靠后,企業要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并未說清具體考核辦法。這使小宋感到大半年的浪費了大半年的青春:“要解雇我,6個月的時候就提出來得了,現在還白白多干了3個月,太鬧心了!
專家說法
要勇敢拿起法律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然而在現實中,辭退理由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適合”“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上去。業內人士指出,面對即將帶來的就業壓力,許多學生顯得措手不及,甚至被一些報道誤導,認為就業是非常困難的事,從而在擇業過程中產生“賤賣”心理,對“試用”公司提出的要求言聽計從。也正是這種“縱容”的態度,使得不少公司變本加厲,滋生各種試用期違規行為。對于即將踏入社會的大學生,專家建議:勞動合同是規避試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要讓第一份工作“試用”更“有用”。
在通知試用前,務必要先簽訂勞動合同,看清合同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檢查薪資、職位是否和錄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勞動合作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條件、報酬等內容。因此,畢業生入職前一定要“惡補”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于維權,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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