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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如何發放能合理降低個人稅負
年終獎的發放形式?什么是年終獎?有多少?你有這樣的疑問?下文為你解答。
年終獎發放形式
雙薪制
“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外企更傾向運用這種方法,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年終獎的組成 這是一種guaranteed bonus(有保證的獎金),一般外企普遍采用13薪、14薪或更多。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但這種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區已經不常用了。
B:12+2方式
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公司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這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戶指標是由客戶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占10-20%,集體工作量占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
年終獎金 也就是說,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
績效獎金
這是一種variable bonus(浮動的獎金)。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target bonus(即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占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公開。
紅包
通常是由老板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于員工與老板的親疏、取決于老板對員工的印象、取決于資歷,取決于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
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游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無論企業用哪種方式發放年終獎,有一條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終獎的發放既要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也要顧及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這兩者兼顧好了,年終獎才能發放得“公平”,才能起到獎勵和激勵的作用,為企業第二年的運作埋下良好的伏筆。獎金的發放方案,不應該在將近年終時才考慮,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年終獎繳納個稅
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具體有三種計稅方法:
方法一:取得年終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將年終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獎金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方法二:取得年終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低于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將工資與年終獎金相加后,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方法三:年終獎金與雙薪同一個月內發放時,將所發的雙薪與年終獎金合并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分批次的年終獎可以合理避稅嗎?
涉及鈔票的事都是大事,對面上述種種情況,我們不禁要問:
一次性發大量獎金會不會導致稅金上升造成損失?
年終獎分兩次發會有什么問題?
為什么到手的年終獎卻白白少了數千塊?
其實只要算一算,就能知道。
一次性發放大量年終獎,納稅額激增
舉個例子:
平時工資低,年終獎高
某員工的基本工資為 2000 元/月,除了年終獎沒有任何獎金。假設該員工在 2011 年每個月都只拿 2000 元的基本工資,年終獎發放 21 個月的基本工資,也就是 21 × 2000 = 42000 元。一年總收入66000元。
我們知道,基本工資有 3500 元的免稅額度,所以前 11 個月該員工都不用交稅;而最后一個月獲得的年終獎納稅計算方法是:首先年終獎中有 1500 元(即 免稅額度 - 當月工資)不用納稅,剩余 40500 元按照12個月平攤,每個月平均3375元。按照規定,該員工年終獎的稅率將為10%, 速算扣除數 (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稅時,簡化計算應納稅額的一個數據)為105。此時,員工的應納稅額可以根據公式“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計算,為 40500 × 10% - 105 = 3945元。
平時工資高,年終獎低
還是那個員工:
基本工資變成為 4000 元,而最終的獎金降低到 9 × 2000 = 18000元。年收入依然是66000元。
結果是,他的年收成一樣,但最終留下來的卻多了不少。這一次納稅計算方法和上一種情況就所區別:每個月工資 4000 元,扣除 3500 元的免稅額度后,有 500 元的需納稅部分。根據規定,此部分對應的稅率為 3%,速算扣除數為 0,此部分的應納稅額為: 500 × 3% = 15 元,全年工資部分的納稅額為 15 × 12 = 180元。
而年終獎部分的納稅額度也有所變化:因為當月工資已經超出了免稅額度,所以年終獎全部都要納稅,此時年終獎為 18000 元,平攤到 12 個月之后平均每個月 1500 元;對應的稅率為 3%,速算扣除數為 0。計算可知,員工年終獎的應納稅額為:18000 × 3% - 0 = 540元。
可以看到,第二種情況共計納稅 540 + 180 = 720 元,比第一種情況少交了 3000 多元!雖然我們都知道,一次性發放年終獎會導致納稅額上升,但不算一算還是很難想到會差這么多。
一年的收成是一樣的,最后到手的卻少了不少,相比之下,確實讓人郁悶。
多發一元,少拿一千?
上面這種情況還不是最讓人郁悶的,最郁悶的是老板一高興,年終獎多發一元錢,但結果拿到手的獎金卻少了一千多元。
前面說過,年終獎獎金為 18000 元時,對應稅率為 3%,需納稅 540 元。
那如果多發 1 元將會如何呢?
年終獎獎金為 18001 元,分攤到每個月就是 1500.08 元。此時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這樣,年終獎的納稅額為: 18001 × 10% - 105 = 1695.1 元。
可以看到,納稅額比上一種情況下憑空高了 1155.1 元!
實際上,個人所得稅是分段計算稅率的。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該出現這種納稅額的跳變。那是什么導致了“多發一元少拿一千”這種情況的出現呢?
原因很簡單,政府有明確的年終獎的征稅方法 :年終獎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獎金除以 12 后的值確定的。這樣就相當于把獎金分了 12 份,每份單獨交稅?蓪嶋H的年終獎稅率計算公式“獎金×稅率 - 速算扣除數”中,卻只減去了一個速算扣除數——如果是每個月交一次稅,速算扣除數是會被減 12 次的。所以在這個公式下,納稅額會產生 11 × 速算扣除數的誤差,在上例中恰好為 11 × 105 = 1155 元。
分批次的年終獎可以合理避稅嗎?
如果是這樣,那如何才可以合理避稅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所以,如果多次分發年終獎,只有一次可以采用以上的計稅方法,其余情況下都要以個人所得稅計稅。此時不僅沒有免稅額度,稅率也會大大提高,反而不如一次發放所有獎金。尤其公司在年底發雙薪是很虧的,這個雙薪只能當作工資發,稅率很高,在稅務上并不合算。但即便如此,依然存在一定的避稅空間,比如一部分獎金按照年終獎發,剩余部分延遲到接下來幾個月和工資一塊兒發。
事實上的確有很多企業將年終獎遲發、分批發,但是此舉的目的并非避稅,而是借此留住員工。因為很多員工都在年末的時候選擇跳槽,而遲發、分批發年終獎就可以讓員工為了獎金留在公司里。
不過這也只能是一時之舉,并非長久之計,分批發或許還給員工帶來直接的損失——想要留住員工,要靠企業平時多多維護員工的權益,讓員工感到自己的誠意才是上策啊!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年終獎如何合理避稅
年終獎什么時候發:一般是農歷春節放假前發放。
年終獎怎么計算:按照以往的慣例,公司的年終獎一般都是雙薪,即多給一個月的工資,但在國企和個別大公司應該還不止這個價格。具體以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相對來計算的。
年終獎的兩種計稅方法
根據現行個稅政策,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稅方法分兩種情況:
如果在發放年終獎當月,雇員當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即3500元時,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工薪所得低于3500元時,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薪-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多發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于不同的稅率對應不同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很有可能年終獎多發了,到手里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3500元,甲獲得的年終獎為18000元,乙年終獎為18001元。甲應納個稅計算方法是:18000&pide;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甲的應稅額=18000×3%-0=540元;稅后所得為17460元。
乙應納個稅計算方法是:18001&pide;12>1500元,所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105,乙的應稅額=18001×10%-105=1695.1元;稅后所得16305.9元。這樣一來,乙較甲少了1000多元。
盡量避開“縮水區”
如何通過合理的避稅,讓員工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呢?業內人士建議,企業發年終獎應該盡量避開多發少得的“縮水區”。經計算,這樣的“縮水區”共有6個: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區間是針對年終獎發放當月,員工薪酬達到3500元時的情況;如果未達到3500元,計算時則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終獎補足當月工薪,然后再算應交個稅。
本市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余會計介紹,今年是新個稅制度實施的第二年,躲開“縮水區”,讓員工得實惠。以一年收入12萬元的公司職員為例:按照原來月工資發放5000元,年終獎發放60000元,全年收入應交稅11985元;調整方案后,月工資發放6000元,年終獎發放48000元,應交稅能降到6435元,員工凈收入將增加5560元。
年終獎如何合理避稅
一些業內人士在操作中也發現,將季度獎在平時先記賬,然后到年終才一次性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樣能大大減輕稅負。比如,丙工薪為6000元,一年獎金為24000元。
季度獎形式: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領取季度獎6000元,最后一個月領取年終獎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獎可以用年終獎方式計算稅款,其他均要合并當月工資納稅。
無季度獎當月個稅:(6000-3500)×10%-105=145元,含季度獎當月個稅:(6000+6000-3500)×20%-555=1145元,含年終獎當月個稅:145+6000×3%=145+180=325元;全年稅額:145×8+1145×3+325=4920元。
年終獎形式:每月工薪6000元,年終獎24000元。每月工資個稅:(6000-3500)×10%105=145元,年終獎個稅:24000&pide;12=2000,對應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24000×10%-105=2295元;全年稅額:145×12+2295=4035元。
顯然,年終獎形式稅負比季度獎形式全年少納稅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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