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公積金購買自住房提取條件
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社會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創舉,也是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是成為住房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長春公積金購買自住房提取條件
購買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具備提取條件后二十四個月內,夫妻可同時提取,總提取額不得超過售房款)
二、證明材料:
未取得房產證: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已取得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房產交易申報單(非長春市管轄區內購房及榆樹、農安、德惠,九臺、雙陽購房的須同時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三、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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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持身份證等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原件,到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鐵路分中心及各分理處繳存職工只能在繳存機構辦理)。
2、職工須提供本人公積金卡或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一類卡。
(二)他人代辦
滿足提取條件的職工因特殊原因本人無法辦理的,可由他人代為辦理。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提供: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代辦人與職工的關系證明(配偶關系必須出具結婚證,其他關系提供戶口簿)原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由職工本人簽署經公證的委托書;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提供:職工本人及單位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加蓋單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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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窗口對符合提取條件并手續齊全的,當日受理,即時辦結;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向提取人明確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對提取證明材料提供不全的,應對提取人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提取證明材料有異議需要留置審核的,填寫《留置審核受理單》,并由職工確認簽字,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職工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明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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