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住房公積金新規定:公積金將強制繳納
公積金即將強制繳納 騙取公積金面臨嚴懲
單位不繳公積金將面臨1萬-5萬不等罰款;個人騙取公積金貸款,不光要全額進行追回,還將按照騙款比例進行罰款。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這一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被處以1萬到5萬不等的罰款。具體處罰標準是:(一)單位設立時間在三年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單位設立時間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單位設立時間在六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單位不肯為你出公積金提取證明,直接責任人也將被罰款。這一辦法第十條規定: 單位出現四種情況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四種違規行為是指:(一)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的;(二)不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三)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資料的;(四)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為了打擊騙取公積金行為,這一辦法規定不僅要全額追回,還將按比例進行罰款。具體而言,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如果單位協助個人騙取公積金貸款,也將一并處罰。這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出具虛假證明資料使職工違法獲得貸款的,除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外,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單位不繳公積金,職工如何維權?這一辦法第十八條給出了指南: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可以采用電話、信函、面談、網絡等方式,投訴、舉報人必須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以便調查核實和回復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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