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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015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部分政策規定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穩定住房消費支持剛性住房需求若干意見》(閩建房〔2015〕4號)文件精神,現就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部分政策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職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確認,不再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情況查檔證明。
二、職工首次申請使用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第二次申請使用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均執行基準利率。
三、繼續執行對第三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尚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夫妻雙方在福州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最高貸款額度45萬元。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以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確認的住房貸款標準執行。
六、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為準。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參照執行。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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