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
【案情】
2014年4月16日,江西法院網刊登了西湖區人民法院盧日久撰寫的《西湖法院首次扣劃住房公積金執結案件》一文。文章報道了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合伙糾紛案件時,被執行人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執行人員遠赴九江劃撥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9萬余元,使案件順利執結。這也是該院首次通過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方式執結案件。那么,當被執行人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無法履行義務時,法院能否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呢?
【分歧】
在理論、實踐中,對于住房公積金能否作為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強制執行(主要是凍結、劃撥等),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是特殊的?顚S玫幕穑蹲》抗e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其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對其強制執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雖然是?顚S玫幕,但其屬于個人財產,可以由個人支配,個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對其采取凍結、劃撥等強制執行措施。
【律師評析】
本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住房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關鍵在于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首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另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于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其次,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此款則將死亡或宣告死亡后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遺產。能夠視為遺產的個人所有的儲金,其性質當然是個人財產。試問,假如不是個人財產,如何能成為遺產被繼承?只是國務院在制定該條例時,沒有明確的直接采用“個人財產”而采用“個人所有”和“儲金”等措辭而已。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于被執行人個人財產。
最后,被執行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根據需要有權進行劃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于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屬于被執行人個人財產,法院能夠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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