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稅前扣除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提升
廣州稅前扣除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提至18561元
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隨著廣州市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的公布,廣州市住房公積金免稅繳存基數上限相應調整為18561元。
廣州地稅負責人介紹,此次調整具體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照此計算,在2015年本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18561元(廣州市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187元,即6187元×3)以下,且繳存比例不超過12%的,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那么,是不是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在4454.64元(18561×12%×2)以下,就是免稅?市地稅局指出,不能簡單的用繳存的公積金總額進行對比,這樣計算稅前可扣除的金額是不準確的,這樣可能導致少繳或錯繳個稅。“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任一超標,超出部分就需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構成:單位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市地稅局介紹,我市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 ,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視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或者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應按照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
廣州地稅指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公積金,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候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不可一刀切。在此特別強調,必須是單位和個人雙方繳存公積金的基數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標準和比例,才能準予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若其中一方超基數或超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都必須將超出部分的金額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舉例】
例1:孫某2015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為20000元,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均為10%,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基數超過免稅標準,個人的繳存比例、單位的繳存比例符合免稅標準,則有287.8元【(20000×10%-18561×10%)+(20000×10%-18561×10%)】需并入工資總額計征個稅;
例2:周某2015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為10000元,繳存比例個人和單位均為10%,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個人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皆符合免稅標準,則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可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需并入工資總額計征個稅。
例3:趙某2015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為20000元,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均為15%,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個人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皆超過免稅標準,則有1545.36元【(20000×15%-18561×12%)+(20000×15%-18561×12%)】需并入工資總額計征個稅;
例4:錢某2015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為20000元,繳存比例單位為8%,個人為15%,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比例三項超過標準,單位的繳存比例符合免稅標準,其則有887.8元【(20000×8%-18561×8%)+(20000×15%-18561×12%)】需并入工資總額計征個稅;
例5:李某2015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為8000元,繳存比例個人和單位均為15%,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基數符合免稅標準,個人的繳存比例、單位的繳存比例超過免稅標準,則有480元【(8000×15%-8000×12%)+(8000×15%-8000×12%)】需并入工資總額計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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