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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計算誤區
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時,納稅人易陷入兩個誤區,一是按照限額計算可扣除公積金金額;二是忘記調整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雖然公積金最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以及最高20%的比例繳納,但個人所得稅承認可扣除的只是上一年度該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不能超過上一年度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12%的部分。公積金個人所得稅計算的誤區:
誤區一:忘記單位繳納公積金的調整
財務部門的實際工作中,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一般就是用工資減去個人繳納社保費,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后的余額去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對于單位為個人繳納公積金超限不能稅前扣除的情況比較陌生,常常忘記這部分的調整。
據上例,不可扣除的金額為1800-1080=720(元),這只是個人的部分,還有單位的部分720元也要計算,單位為個人繳納公積金1800元,只能扣除1080元,也要調增720元。注意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因此,不能只調整個人繳納部分,還要注意單位繳納部分。
誤區二:按照限額計算可扣除公積金金額
例:某公司員工小李,當月工資10000元,公積金繳存基數為9000元(小李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為20%,單位繳納公積金為9000×20%=1800(元),個人繳納公積金為1800元,合計3600元。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3倍是4000×3=12000元,因此,繳存基數9000元未超過稅務上規定的上限,但是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了上限12%。不考慮其他因素,計算小李個人所得稅。
有些企業是這樣計算的,公積金扣除限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12%=4000×3×12%=1440(元),實際繳納為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額為1800-1440=360(元)。
小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00-1800)+360×2-3500=5420(元),這樣計算是錯誤的,正確的算法是:公積金可以扣除的金額=9000×12%=1080(元),實際繳納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額為1800-1080=720(元)。
小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00-1800)+720×2-3500=6140(元)。
為什么第一種算法是錯誤的,因為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也就是說,小李可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公積金=繳存基數×12%=9000×12%=1080(元),其中9000元的繳存基數并未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符合文件規定,可扣除金額1080元是正確的,而不能再用12000×12%來計算可扣除金額。
如果超過了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假設為15000元,則公積金可扣除的金額為12000×12%=1440(元),是第一種算法中的限額。
因此,公積金可扣除的金額,不是所有情況均按照“最高限繳存基數×最高限繳存比例”來計算的。
到底應該如何計算呢,筆者看到有人列出了很多種情況來說明如何計算,其實不用那么麻煩,筆者總結了以下公式:
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可扣除的金額=(“實際繳費基數”與“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較低者)×(“實際繳費比例”與“12%”較低者)
按照上述例子來驗證,“實際繳費基數”是9000元,“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是12000元,較低者是9000;“實際繳費比例”是20%,較低者是12%,因此,公積金可扣除的金額=9000×12%=1080(元)。
再驗算一個,假設繳存基數為15000,超過了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2000,繳存比例為5%,則“較低者12000”ד較低者5%”計算可扣除金額,而不能用12000×12%這種計算限額的方法。
其他所有的情況均可按照上述公式計算,限于篇幅不再贅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驗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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