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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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資金風險,降低貸款逾期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財政部關于印發〈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逾期貸款是指借款人在約定還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足額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三條 逾期貸款催收工作實行專人負責、按期報告制度。
專人負責是指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分支(辦事)機構)和公積金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指定專人負責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按期報告是指受委托銀行按月將逾期貸款及催收情況報告分支(辦事)機構,分支(辦事)機構按月匯總分析受委托銀行及本分支(辦事)機構逾期貸款以及催收措施,報告市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科(以下簡稱貸款管理科)。
第四條 逾期貸款發生后,受委托銀行應根據逾期貸款情 況先進行定量分類,即根據借款人連續違約次(期)數進行分類;再進行定性分類,即根據借款人違約性質和貸款風險程度對定量分類結果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調整。
第五條 逾期貸款分類標準。逾期貸款按違約次(期)數及違約原因,分為關注類逾期貸款、可疑類逾期貸款和損失類逾期貸款三類。
(一)關注類逾期貸款:借款人連續不超過3個還款期(不含)或在合同期內累計不滿6個還款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貸款。
(二)可疑類逾期貸款:借款人連續超過3個還款期或在合同期內累計6個還款期及以上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貸款。
(三)損失類逾期貸款:經采取催收措施和實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形成呆賬的逾期貸款。
第六條 逾期貸款的催收對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債務人、產權共有人、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等所有與該項貸款有關的責任主體。
第七條 逾期貸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電話、短信等通知;
(二)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
(三)約見借款人以及所有與該項貸款有關的責任主體;
(四)協調借款人單位配合;
(五)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公告;
(六)發送《律師函》;
(七)法律訴訟;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八條 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監管和核銷分別由受委托銀行、分支(辦事)機構、貸款管理科負責。
第九條 受委托銀行負責關注類逾期貸款和可疑類逾期貸款的催收,并按照第七條規定的催收方式進行催收。
第十條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對受委托銀行出現的關注類逾期貸款和可疑類逾期貸款進行監督、協調、催收和管理。
第十一條 分支(辦事)機構和貸款管理科負責損失類逾期貸款的處理。
第十二條 分支(辦事)機構應于每月的10日前查詢上月逾期貸款情況,督促受委托銀行進行催收管理,并做好數據及信息的統計。
第十三條 貸款管理科應及時統計和分析分支(辦事)機構逾期貸款情況,監督和指導逾期貸款的催收和管理。
第十四條對于關注類逾期貸款,受委托銀行應在當月每次扣款后通過電話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還款的借款人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對于月結后仍未還款的,受委托銀行應每隔10天向借款人電話或短信催收一次;對逾期1個月以上,下期扣款前仍未還款的,應通過郵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約見借款人以及所有與該項貸款有關的責任主體、協調借款人單位配合催收、在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催收等措施進行催收。
受委托銀行應及時統計逾期借款人名單、逾期期數進行分析、分類;建立逾期貸款臺賬,詳細記錄所有催收措施及相應結果,保存催收的相關證據,對電話和上門催收的應進行錄音備查。
第十五條 對于可疑類逾期貸款,受委托銀行應先采取第七條(一)至(六)項催收方式進行催收,無效的采取第七條(七)、(八)款所規定的催收方式進行催收管理。分支(辦事)機構應指定專人做好記錄,保存相關催繳文書備查。
采取各種方式催繳仍未還款的可疑類逾期貸款,受委托銀行除繼續催收外,應及時將情況報與分支(辦事)機構;同時將借款人情況、逾期情況、催收記錄及相關催收證據交分支(辦事)機構,分支(辦事)機構應認真審核和保存受委托銀行催收記錄及相關證據。
經綜合判斷確認借款人無還款意愿的,分支(辦事)機構應委托律師事務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師函》;無效的,依法采取扣劃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方式償還逾期貸款本息及損失;仍不足以彌補的,委托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處置抵押物、質押物或要求擔保公司或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損失類逾期貸款,分支(辦事)機構應按財政部《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整理相關材料,起草呆賬損失核銷報告及《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報及審批表》,上報貸款管理科。
第十七條 貸款管理科定期將分支(辦事)機構上報的損失類貸款匯總核實,屬實的按財政部《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并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八條 對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逾期貸款,由擔保公司履行催收、墊付等義務。
第十九條 對市公積金中心終止合作的擔保公司,其原有的擔保責任和墊付、催收等義務繼續履行,直至所有擔保責任履行完畢。
第二十條 擔保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墊付義務的,分支(辦事)機構可申請市公積金中心直接扣劃擔保公司擔保賠償準備金,用于償還逾期貸款本息,并將該貸款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擔保公司應按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擔保賠償準備金。未按規定繳納或余額不足的,分支(辦事)機構可委托律師事務所向擔保公司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因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造成的逾期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可按合同等相關約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受委托銀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濰坊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書》以及借款合同約定及時催收的,分支(辦事)機構應按照《濰坊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考核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予以相應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分支(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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